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茍某某與被告茍某某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6729)
四川省通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通民初字第2073號
原告茍某某,女,漢族,城鎮居民。
委托代理人茍勇,四川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繼林,通江縣宕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茍某甲,男,漢族,城鎮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育富,四川巴蜀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茍某乙,女,漢族,農村居民。
第三人茍某丙,女,漢族,城鎮居民。
第三人向某某,女,漢族,城鎮居民。
法定代理人茍某甲,男,漢族,城鎮居民。
原告茍某某與被告茍某甲“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茍某乙、茍某丙、向某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審判員向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茍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茍勇、田繼林,被告茍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張育富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茍某乙、茍某丙、向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茍某某訴稱:我系茍某仕、向某某三女,父親茍某仕于2010年10月病故,其生前與母親向某某于1981年在通江縣諾江鎮**巷(原**村*社)建有占地320平米的磚混結構房屋五個口面,1992年又改擴建了二樓。父親去世后,除母親使用部分外,其余均由被告茍某甲使用和出租。后2010年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又占用我們的自留地、自留山150余平米開發建設房屋,償還了房屋二套,均被茍某甲占有。同時,被告茍某甲于2012年2月從平武縣環保工程公司獲得占用河邊林地補償款46012元,未給我分割?;谏鲜鋈c,請求判令被告茍某甲分割給我遺產價值50萬元。
被告茍某甲辯稱:一是父親生前已將祖遺房屋分配給了三個女子,我與父母共同居住于1981年修建房屋,1992年我們全家對該房進行了改造,我贍養了父母,父母去世后該房屋自然歸我所有,原告不應分配。二是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占地補償的三套房屋,占用的土地沒有原告的份額,且已無償分配給原告一套,我幫其交清了附屬費用,原告不應再分割,另外的房屋父親給我分了一套,剩余一套父親生前決定用該房養老,現父親去世了,我決定賣掉該房用于母親養老。三是鋪設污水管道占用河邊林地所獲補償款不是本案解決范疇。四是本案訴爭的無論是80年代修建房屋,還是開發還房均已超過訴訟時效。
第三人茍某乙、茍某丙、向某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通江縣諾江鎮**村*社(現更名為諾江鎮**巷)村民茍某仕、向某某夫婦一生共生育三女一子,其長女茍某乙、次女茍某丙、長子茍某甲、三女茍某某。茍某仕、向某某夫婦在諾江鎮**巷漁池灣東側享有祖遺房屋數間。1981年,茍某仕、向某某夫婦在祖遺房屋東側約30米處修建了占地320平米的五個口面磚混結構房屋一層(其中兩邊一進二、中間三間一進一),被告茍某甲結婚后與父母共同居住于該房屋內。90年代初,茍某仕將祖遺房屋分配給了三個女兒茍某乙、茍某丙、茍某某,其中原告茍某某分得堂屋半間及轉角瓦房三間,2003年經在外務工的茍某某同意,茍某仕將該房屋以30000元價格賣給鄭述瓊(庭審中茍某某陳述未收到該房款,房款由茍某甲使用了,未提供相應證據)。
1992年,被告茍某甲夫婦與父母將居住的房屋進行了改、擴建,將中間三間前院壩填平,與兩邊接通,形成一進二房屋,在二樓進行了加層,用彩鋼瓦封頂。被告茍某甲陳述資金主要來源于與父親共同捕魚的收入。1993年4月,茍某仕申請進行土地確權登記,4月10日,通江縣諾江鎮人民政府向茍某仕頒發了《地產證明書》,證實居民茍某仕在諾江鎮**村*社有合法地產320.30平方米,其權屬來源為81年占地建房。同年4月20日,通江縣國土局為茍某仕頒發了35507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2009年,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決定在諾江鎮漁池灣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命名為**家園一期),需占用茍某仕承包地,經與茍某仕協商,由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償還茍某仕房屋一套,該房屋建修成功后,茍某仕將該房分配給原告茍某某,茍某某匯款5000元給父親,茍某仕于2010年8月14日交納附屬費用16800元后取得房屋鑰匙,后原告茍某某委托被告茍某甲進行裝修后入住。2010年5月,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修建**家園二期房屋時,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與被告茍某甲達成協議,占用土地150平米,償還給90-95平米住房兩套、支付現金50000元。二期修建成功后,被告茍某甲取得住房一套,另一套房屋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至今未予交付,后原告茍某某提出異議并起訴,要求分配該房屋。
同時查明:茍某仕于2009年11月26日取得《林權證》,林地位于通江縣諾江鎮**村*社,小地名搖錢扁。被告茍某甲于2012年2月6日與平武縣環保工程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約定平武縣環保工程公司在修建通江縣城市污水處理工程期間占用了前述部分林地,被告茍某甲獲得補償款46012元。
還查明:1、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家園一、二期工程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茍某仕于農歷2010年10月初8去世。
本院認為:本案爭執的焦點一是對哪些房屋屬遺產。茍某仕生前對祖遺房產數間分給了原告和第三人,實際是贈與給了原告和第三人,其他人未提出異議,且原告和第三人接收了該財產,其贈與關系有效。茍某仕夫婦和被告茍某甲夫婦在1992年用家庭收入對1981年茍某仕、向某某夫婦在祖遺房屋東側約30米處修建的五個口面磚混結構房屋進行了改造和擴建,1993年4月進行土地確權登記時,該房屋雖然登記為茍某仕,但該房屋實際為茍某仕、向某某夫婦及被告茍某甲夫婦共同所有。茍某仕于2010年10月初8去世,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其父親的遺產,因實物無法分割,原告亦未舉出遺產的價值,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爭執的焦點二是占地還房及補償款的性質和處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原告享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雖轉為城鎮戶口,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其承包經營權繼續享有,現在該土地被占用后獲取的收益,應歸全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本案兩次占用了原告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第一次占用土地時,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經與茍某仕協商在**家園一期還房一套,茍某仕決定由原告茍某某所有,后原告茍某某委托被告茍某甲裝修并入住,其他權利人均未提出異議,視為對茍某仕處理財產行為的認可。第二次占用土地時,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經與茍某甲協商,在**家園二期還房二套并補償現金,作為土地承包人未經法律程序,擅自改變了土地性質,將農用土地修建永久性房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規定,該協議無效。但依據該協議已將房屋修建完工,因占用的土地仍然屬于家庭承包經營范圍,原告作為家庭成員,除自身享有份額外,還享有對其父親遺產部分進行繼承的權利,但四川某地產開發公司修建的**家園一、二期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訴爭財產不具有合法性,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圍。本案爭執的焦點三是占用林地所獲補償款的處理。按照法律的規定,林地承包仍然是以家庭為單位,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原告作為家庭成員,享有占用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其父親死亡后,其他家庭成員繼續享有該宗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因國家公益事業需要,占用了家庭承包的林地,所獲補償款應歸全體承包經營權人所有,該款不是其父生前的遺產,其分割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可另案主張權利。第三人茍某乙、茍某丙、向某某中,除向某某因先天性智障,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外,本院兩次開庭有獨立請求權的茍某乙、茍某丙均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權力的放棄。綜上,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茍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原告茍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訴訟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向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 茍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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