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學與趙某川、李某瓊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414)
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平民初字第2802號
原告馮某學,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沈智,四川萬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川,男,漢族。
被告李某瓊(曾用名李某群),女,漢族。
原告馮某學訴被告趙某川、李某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景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學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智,被告趙某川、李某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學訴稱:原告與白某華原系夫妻關系,被告趙某川先后四次共向原告之妻白某華借現金180000元,2013年10月28日白某華因糖尿病救治無效死亡。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故訴訟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180000元及利息。
被告趙某川辯稱:借款屬實,但我并沒有使用該借款,是我幫杜某均所借,杜某均一直未還,致我無力償還借款。此借款李某瓊不知情,應由我個人償還。
被告李某瓊辯稱:趙某川與原告之妻之間的借貸我并不知情,且我與被告趙某川已于2014年8月離婚,雙方對財產及債權、債務已協商處理,故我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馮某學與白某華系夫妻關系,被告趙某川于2009年3月1日、3月14日、6月23日、7月24日分別向原告馮某學之妻白某華借款40000元、70000元、30000元、40000元,共計180000元,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白某華于2013年10月28日因糖尿病醫治無效死亡。原告馮某學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12月7日訴訟來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同時查明:1.被告趙某川與被告李某瓊原系夫妻關系于2014年8月7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2.白某華的父母于1999年前先后去世,白某華之子女馮某凌、馮某洛均表示放棄其享有的母親白某華與趙某川間債權應繼承份額。3.2015年10月30日,原告馮某學向被告趙某川催收借款發送短信,被告趙某川稱其無錢無法償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當事人身份信息、借條原件、巴州區羊鳳鄉三河村村民委員會證明、馮某凌、馮某洛的說明、原告馮某學與白某華的婚姻登記檔案、白某華的死亡證明,原告馮某學提供的短信記錄、被告趙某川提供的離婚證復印件、離婚協議,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本案中,被告趙某川于2009年先后四次在原告馮某學之妻白某華處借款共計180000元,借款屬實,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趙某川應承擔償還借款本金的義務,被告趙某川與被告李某瓊原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應屬其夫妻共同債務,目前二被告雖已離婚,但對該共同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原告之妻白某華已因病去世,故原告馮某學要求被告趙某川、李某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80000元的請求應予支持。因上述四筆借款均未約定借款利息,亦未約定逾期利息,現原告馮某學主張按月息2%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上述四筆借款亦未約定還款期限,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故原告主張的資金占用利息應從催收之日(即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進行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趙某川、李某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連帶償還原告馮某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其資金占用利息為以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馮某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被告趙某川、李某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預交上訴費3900元,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景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付 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