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邊某某與被告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723)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寶民初字第02464號
原告:邊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陜西省府谷縣人,無業,現羈押于榆林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
委托代理人:賈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陜西省靖邊縣人,無業,現住陜西省府谷縣。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嚴紀偉,系陜西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師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陜西省清澗縣人,無業,現住陜西省清澗縣。
原告邊某某與被告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月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邊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邊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0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被告承諾短期還款,因此雙方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一、被告師某某償還原告邊某某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師某某承擔。
原告邊某某為證明其主張事實成立,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借條一張。證明:2010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實。
被告師某某辯稱,被告已向原告償還了該借款,只是當時沒有收回借條。
被告師某某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
經庭審舉證認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借條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雙方既未約定利息,亦未約定還款期限。后原告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現原告邊某某主張被告師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雖然被告在庭審中稱其已經償還了該借款,但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邊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邊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實際由被告師某某負擔1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月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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