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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宜君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君民初字第00018號
原告:蘇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系江某丙之妻。
原告:江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系江某丙之父。
原告:江某乙,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系江某之妻,江某丙之母。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鄧輝邈,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系陜B55**號肇事司機,實際車主。
被告:銅川市某某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
地址:銅川市王益區(qū)體育橋停車場。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紀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公司職工。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
地址:銅川市七一路**號。
負責人:郗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該公司員工。
原告蘇某某、江某、江某乙與被告袁某、銅川市某某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流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某及委托代理人鄧輝邈,被告袁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1月4日18許,江某丙駕駛江某所有的陜B55**號紅旗小轎車由玉華鎮(zhèn)去銅川途中,行駛至305省道85KM+890.8M處時,駛入對方行駛路面,與對面行駛的袁某駕駛的陜B25**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江某丙受傷,經送往銅川市人民醫(yī)院搶救途中死亡。乘車人江某丙之子江某丁當場死亡,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11月28日,宜君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江某丁無責任。被告袁某與被告某某物流公司作為陜B25**號車輛的駕駛人和實際所有人應當連帶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亦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應先行直接向原告賠付保險賠償金。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729800元、喪葬費39043元、施救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車輛損失、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人民幣550000元,按40%責任承擔賠償,先由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連帶賠償;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袁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過無異議,自己在事故中系次要責任,只承擔賠償的30%。
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未到庭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責賠償30%,并扣除因袁某肇事車輛超載賠償款的10%,原告請求賠償部分數額過高,原告江某乙有退休金,故不同意賠償。
原告對其主張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1、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劃分;2、江某丙、江某丁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6份,證明二人系肇事死亡;3、三原告身份證明,均系城鎮(zhèn)居民;4、停尸等費用票據12張,計8010元;5、車輛損失確認書1份,停車費收據2張計3600元;6、交通費票據125張,計7017.50元(其中江某支366.50元、蘇某某支6651元);7、食宿費條據68張計24113元(其中江某支1173元、蘇某某支22940元);8、誤工證明4份、誤工費為39080元;9、江某向法庭提供交通、喪葬、就餐等費用條據186張,誤工證明1份,計64307元。
被告袁某質證對證據1、2、3均無異議,對其他證據不發(fā)表質證意見,同意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對證據1、2、3均無異議,對證據5認可車輛損失確認書,對其他證據均不予認可。只同意原告請求死亡賠償金729800元、喪葬費39043元,賠償交通費1372元、住宿費510元、誤工費54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
被告袁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1、事故認定書1份及交警大隊收款60000元收據1張;2、其車輛鑒定費收據1張計3000元;3、酒精檢測費收據2張計600元;4、江某丙、江某丁尸體拉驗費收據2張計2000元。
原告江某質證認可自己從交警隊領取60000元的事實,對其他票據之事不清楚,不發(fā)表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保險單抄件2份,證明陜B25**號車投保有交強險122000元、商業(yè)險300000元的事實及肇事現場勘查記錄,對袁某的詢問筆錄,證明陜B25**號車肇事時超載。
原告及被告袁某質證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死者江某丙駕駛陜B55**號紅旗牌小轎車由玉華鎮(zhèn)去銅川途中,18時許當車行駛至305省道85KM+890.8M處時,因超限速行駛,駛入對方行駛路面,與對面行駛的袁某駕駛超載、超限速的陜B25**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江某丙受傷,經送往銅川市人民醫(yī)院搶救途中死亡。乘車人江某丙之子江某丁當場死亡,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11月28日經宜君縣交警大隊作出(2012)第6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江某丁無責任”。死者江某丙、江某丁尸體于2012年12月5日在銅川市殯葬管理處火化。2012年11月7日被告袁某向宜君縣交警大隊繳納現金60000元,均由原告江某領取。袁某并繳納車輛檢驗、酒精檢測、尸體拉驗等費用5600元,2012年2月19日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為陜B25**號車輛投保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300000元,期限一年至2013年2月18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2013年3月14日人保財險王益支公司為陜B55**號車輛損失確認損失為87560元,殘值9560元。
另查,原告江某乙系城鎮(zhèn)居民,無退休工資和固定收入,與江某共有4個子女。2011年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為13781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與被告袁某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被告保險公司的賠付意見是否應予采納;3、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本院認為,1、被告袁某與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掛靠關系成立。陜B25**號重型自卸貨車,雖為被告袁某實際控制使用、收益,但該車輛行駛證及投保人均以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名義辦理,以該企業(yè)的名義對外經營。疏于對駕駛人員的培訓,對機動車運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的安全隱患,故掛靠人與被告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鑒于本案袁某已支付賠償費用,故被告某某物流公司不再承擔賠償。2、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原告江某乙生活費用認為其有固定收入未向法庭提供證據,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的賠付數額的計算無法律依據,且不切合本案的實際,故對其賠付意見不予采納。3、①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二項負主要責任者承擔70%-80%。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數額的40%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以30%賠償確定;②原告請求死亡賠償金729800元,喪葬費29043元,被告認可,且同意按車輛損失確認書確定的原告車輛損失87560元,應予認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計算為68915元有誤,應為68905元;③江某丙、江某丁事故發(fā)生在未救治前已死亡,未產生醫(yī)療費用,原告蘇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昏倒住院產生醫(yī)療費,未提供醫(yī)療費票據,亦不屬本案賠償范圍,原告主張就餐費、停尸費、埋葬等費用均系喪葬費賠償范圍,不應重復請求,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④原告請求誤工費用39080元,只提供單位月工資證明,并未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工資表予以相互印證,故對其誤工費用不予認定,但該事故系重大交通事故,辦理喪葬事宜按三人并以上年度年職工平均工資39043元計算,每人每天工資為108元,從事故發(fā)生2012年11月4日至12月5日火化止,3人共計9720元認定;⑤原告主張交通費、住宿費等相關票據無法準確計算實際支出,且部分收款收據不符合證據規(guī)則規(guī)定,但事故發(fā)生必然會產生一定的交通、住宿等費用,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交通費以5000元、住宿費以3000元計算認定較為合理;⑥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0元,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予支持。以上認定的賠償數額為:死亡賠償金729800元、喪葬費39043元、江某乙生活費68905元、誤工費9720元、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3000元、車輛損失8756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993028元。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112000元,剩余881028元,袁某按責(30%)承擔264308.40元,其中,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237877.56元,袁某本人承擔26430.84元。由于袁某已向原告支付60000元,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總額中賠付原告202308.40元,支付給袁某35569.16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202308.40元,支付袁某35569.16元,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000元,原告負擔2800元,袁某負擔1200元。
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延軍
審判員 王建榮
審判員 張曉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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