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喬某某非法行醫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591)
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陜0202刑初34號
公訴機關: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喬某某,別名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行醫犯罪被銅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經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銅川市看守所。
辯護人:鄧輝邈,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檢察院以銅王檢訴刑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某犯非法行醫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剛、代檢察員張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某及其辯護人鄧輝邈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4時許,被害人陳某某因胃部不適在妻子南某某的陪同下到王益區某村衛生室治療,在該衛生室工作的被告人喬某某對陳某某進行了診斷治療,在給陳某某輸液的過程中,陳某某感到不適,經喬某某及120急癥大夫搶救死亡。經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陳某某的尸體進行解剖,并對陳某某血液、胃、胃內容物及當時所用注射液等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陳某某因患冠心病急性發作而猝死;醫者的過錯對死亡的參與度為40-50%。經查,被告人喬某某在沒有取得醫師職業資格證書及護士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下,長期在村衛生室從事診療活動。
庭審中,被告人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辯稱被告人喬某某構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有一定醫學知識,主觀惡性較小,并對患者進行了施救。另辯稱,被告人雖有一定過錯,但僅僅是被害人死亡的誘導性因素,患者本身患有十分嚴重的冠心病,其因冠心病急性發作而猝死,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疾病發展的結果,被告人的醫療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沒有刑法上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被害人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應當對被告人在3年以下量刑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4時許,被害人陳某某(19**年*月**日出生)因胃部不適在妻子南某某的陪同下到王益區某村衛生室治療,在該衛生室工作的被告人喬某某對陳某某進行了診斷治療并輸液,十分鐘左右,陳某某感到不適,經喬某某及120急癥大夫搶救無效死亡。當天22時許被告人喬某某與被害人家屬因處方發生爭執,被害人家屬報警,后偵查人員將喬某某帶回偵查機關訊問,其如實供述了為被害人診療的經過。
經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因患冠心病急性發作而猝死,醫者對患者病癥未作出應有的準確判斷,在已經檢查的心電圖顯示患者心肌有缺血性改變,但醫者卻未能正確識別并給予足夠重視,存在明顯誤診,病人也因此喪失了最佳治療時機,醫者所輸液體雖沒有禁忌癥,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心臟負擔,加速了死亡進程。基于這些原因,患者死亡雖然是疾病發展的結果,但醫者的過錯也有一定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喬某某護理專業畢業,參加過一些醫學知識培訓,但未取得醫師職業資格證書。
案發后,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6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來源為陳某甲電話報警,2015年10月23日立案偵查。
2、證人南某某(系被害人妻子)證言證實,2015年10月22日14時許,陳某某感覺肚子不舒服,我就把他扶到衛生所去了,大夫喬某某給我丈夫看的病,我丈夫說肚子不舒服,手按上去有點疼,喬某某給我丈夫做了一個心電圖,然后說不行就掛吊針吧,我丈夫說行,喬某某開了藥給我丈夫掛上了吊瓶,掛上大約有十來分鐘,還說心臟不舒服,我看我丈夫臉色發白就打120急救,120車來了以后我丈夫已經沒有生命特征了。我就通知女兒陳某甲回來商量后事,下午6點多把人拉到殯儀館。陳某甲回到診所要給他爸看病開的處方,發現喬某某提供的處方不是原始處方,據她說原始處方上寫了兩行字,但現在寫了四五行字,女兒就報警了。
3、證人喬某乙證言證實,我從1990年開始開辦村衛生室,有營業執照,我也有從業資格證。我丈夫喬某某在衛生室取藥、打針、打掃衛生,干些雜活。他以前在銅川衛校學過護理,去年(2014年)在西安第四軍醫大學培訓了一年,培訓的全科醫療,今年3月份回來的。有時候我不在的時候,我丈夫會給患者看病。昨天(2015年10月22日)下午我出去辦事,快三點鐘回到衛生室,見120的車停在衛生室門口,120大夫在床上正在搶救陳某某,搶救有半個小時左右,人不行了,120大夫就走了,死者就讓火化場拉走了。我丈夫說,他給陳某某做了心電圖,心臟不太好,心律慢,最后給診斷為胃腸炎。我丈夫給陳某某開了一瓶250ml10%葡萄糖,Vc1克3支,Vb6100mg1支,門冬氨酸鉀鎂10ml1支。還說不行了去醫院。我丈夫診斷后,他用圓珠筆寫了一個處方,用的王家河衛生院紙寫的處方。后來,陳某某家屬給我打電話要處方和做的心電圖。我就照著我丈夫的處方重寫了一份,連心電圖一塊給了他家屬拿走了。過了十幾分鐘,他們家屬來衛生室說我把處方換了,把藥也換了。我說,原始處方在桌子上放的。我照著重新寫了一份,藥是當時拿走的,起了爭執后陳某某的女兒就打110報警了。喬某乙對案卷中兩份處方進行辨認,確認一張為喬某某所開,一張為自己書寫提供給被害人家屬。
4、證人焦某某證言證實,昨天(2015年10月22日)14時左右,我和南某某等人在我家門口閑聊。南某某接了電話便出門了。大概過了有十來分鐘,南某某回來說他丈夫陳某某感覺不舒服,正在村衛生所看病,她已經打120了。我跟著到了村衛生所,看見陳某某躺在衛生所西藥房套間內的第一張病床上,手上還打著吊瓶,衛生所的大夫喬某某正在按壓胸口,陳某某卻雙眼緊閉,一點反應都沒有。120大夫來后給南某某說陳某某已經死了。
5、證人章某某證言證實,10月22日13點左右,我去村衛生室掛吊針。有兩男一女(后來聽說是死者和他媳婦及他一個鄰居)也去了。大夫喬某乙給我配好了藥,他丈夫給我扎上針,喬某乙說她有事就走了。走的時候給他丈夫說你能看就看,不能看就讓他去大醫院。她丈夫給后來的男的看的病。那男的說他胸口悶,他媳婦說他拉肚子,可能是胃受涼了。男大夫把這個男病人叫到里屋去了,讓他躺下做檢查,很快又給這個男的配的藥掛上吊針了。大概有七、八分鐘,我聽見男大夫在喊叫”快打120”。我看到男病人在床上躺著,大口呼氣,沒有進氣,男大夫在按壓他的胸口搶救,十來分鐘后120的車就來了,那個男病人已經沒有呼吸了。
6、證人張某某(系銅川市醫院急診科大夫)證言證實,2015年10月22日14時20分我和護士接120指令,趕到某村衛生室時患者陳某某已經死亡。當時懷疑是心源性猝死,診所的男大夫說該患者因胸悶就診的,考慮可能是心梗。
7、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我和我丈夫去某村衛生室看過病,是那個女的給看的,她給我們掛的吊針,我看到過那個男的給別人看過病,就是正常開藥、打針。
8、證人胡某某證言證實,我平時去衛生室給我丈夫看病,一般都是喬某乙接待的,喬某某沒有給我丈夫看過病,但是他給我丈夫打過針。我丈夫在床上癱了三、四年了,有時就叫喬某乙上門來看病,而后由他丈夫喬某某來給打的針。
9、證人孫某甲證言證實,我去年(2015年)在某村衛生室看過病,是喬某乙給我看的。我每次去都是喬某乙看,有時喬某某也給我掛吊針。
10、常住人口信息表及銅川市某某醫院急救派車單、死亡證明載明了陳某某的戶籍信息,2015年10月22日銅川市某某醫院醫生張某某等人前往救護,陳某某于當日因心源性猝死死亡。
11、現場勘驗筆錄載明了案發現場的相關情況。
12、扣押清單及處方、心電圖載明,從喬某某處扣押油筆書寫、藍黑色鋼筆書寫陳某某處方各一張,陳某某心電圖一張,并扣押葡萄糖注射液體(250ml,剩余10%)一瓶,維生素C注射空瓶五個、維生素B6空瓶一支,門冬氨酸鉀鎂空瓶一支等物。
13、銅川市王益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藥品進貨發票及供貨單位資質證明材料載明,經對案件扣押中涉及的藥品進行現場核對,涉案藥品合格。
14、銅川市王益區衛生局出具證明及喬某乙執業醫師證書(中醫)、鄉村醫生證書載明,喬某某無醫師資格,也未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王益區某村衛生室是注冊的合法的醫療機構,該醫療機構負責人為喬某乙,喬某乙于2009年12月2日取得《醫師資格證》,并于2010年5月17日注冊并取得《醫師執業證》。
15、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西交司法鑒定中心[2015]病鑒字第262號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2015]毒檢字第405號法醫毒物檢驗報告書載明,從陳某某的送檢血液、胃內容物、250mL10%葡萄糖注射液瓶內液體中均未檢出常見毒物。陳某某因冠心病急性發作而猝死。醫方的主要過錯:醫者缺乏正規醫務人員的培訓經歷并無證看病,屬于非法行醫;醫者對患者病癥未做出應有的準確判斷,在已經檢查的心電圖顯示患者心肌有缺血性改變,但醫者卻未能正確識別并給予足夠重視,存在明顯誤診,病人也因此喪失最佳治療時機;另外,患者所輸液體雖沒有禁忌癥,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心肌負擔,加速了死亡進程。基于這些原因,患者死亡雖然是疾病發展的結果,但醫者的過錯也有一定責任,建議醫者過錯對死亡的參與度為40-50%。
16、證人陳某甲詢問筆錄載明,經陳某甲辨認,其認為兩張處方均與其在衛生室所見的原始處方不一致。
17、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載明,喬某某曾用名喬某甲,二者為同一人。
18、喬某某相關從醫材料載明,其護理專業畢業、參加過相關醫學知識培訓。
19、偵查終結報告書、抓捕經過載明,公安機關接陳某甲報案后,喬某某在灰堆坡衛生室內沒有離開,也沒有反抗,對現場調查和現場勘查也積極配合,案發當晚民警對其詢問時,其對當日醫治陳某某的整個經過均能如實供述。
20、領條及諒解書載明,被告人家屬喬某乙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費用共計36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21、戶籍證明載明,案發時被告人喬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2、被告人喬某某供述稱,我學的護理專業,也參加過一些醫學培訓。某村衛生室我們從1990年開到現在,平時都是我媳婦給病人看病,她偶爾不在的時候,我才給人看病,看的人很少。2015年10月22日下午2點多,我媳婦喬某乙有事出去了,陳某某和他媳婦還有他一個男鄰居來衛生室看病。陳某某說他胃難受,拉肚子,吃了一片嗎丁啉(胃藥)。我用聽診器給聽了一下,還做心電圖,還給他壓了壓,心電圖只是心臟跳動的慢,我就建議他打吊針。給他開了百分之十的葡萄糖,加的維生素C三支,每支一克,加了維生素B6一百毫克的一支,加了門冬氨酸鉀鎂一支,配好后就給他輸上了。大概八到十分鐘,他喊叫胸口悶,我就給他愛人說不行往醫院送,他愛人打了120急救電話,我看他癥狀已經很厲害了趕快給他實施胸前按壓,急救,當時把吊瓶就拔下來了。急救車來后,120的大夫又繼續胸前按壓,也用了急救藥,還是沒有挽救他的生命。120的大夫給家屬解釋說有可能是廣泛性心梗。人即便是送到醫院也不一定能救活,說完120車就離開了。后陳某某媳婦電話通知他女子等人回來商議后事,下午5點多,他女子跟我要走了那瓶沒用完的液體,殯儀館的車來把尸體拉走了。一個多小時后他們打電話要處方,我媳婦順手抄了一份文頭是”銅川市王益區農村合作醫療站·個體診所”處方箋讓一個男的拿走了,大概有十五分鐘左右,他們家人過來要原始的處方,我就把原始的都給他了。他們說處方變了,為此打110報警了。
上述證據、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進行診療活動,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喬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家屬在案發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喬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可對被告人喬某某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的醫療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沒有刑法上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被害人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病癥未做出應有的準確判斷,在已經檢查的心電圖顯示患者心肌有缺血性改變,卻未能正確識別并給予足夠重視,存在明顯誤診,被害人也因此喪失最佳治療時機,另外,被害人所輸液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被害人心肌負擔,加速了死亡進程,被告人的過錯對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的責任,故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對被告人喬某某減輕處罰。結合本案被告人喬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其又在居住地表現良好,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喬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次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蔡淑芳
助理審判員 師美美
人民陪審員 李 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文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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