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俞某與周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9閱讀量:(1659)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208號
原告:俞某,女,住上海市寶山區,
委托代理人:汪周陽,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原告俞某訴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浩丹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14年11月26日,本案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周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俞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寶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不久,被告因個人原因離開上海,之后對原告不聞不問,對原告的父母也從不關心,甚至原告父親生病了也不管不顧,雙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認為婚前對被告缺乏了解,雙方沒有真摯的感情,婚后被告的行為也深深傷害了原告,雙方一直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無婚生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俞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周某未出具書面答辯狀,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俞某提供的證據,本院認證認為:證據1、2均由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俞某與周某于2011年初認識,雙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寶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6月,周某離開上海,雙方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俞某與周某婚前認識時間較短,雙方了解不夠,婚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分居至今已兩年有余,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俞某訴請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由于周某未到庭應訴答辯,雙方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無法查清,本院在此暫不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俞某與被告周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俞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斌
代理審判員 王浩丹
人民陪審員 許毅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江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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