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方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9閱讀量:(1458)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44號
原告:王某某,男,戶籍地安徽省歙縣。
委托代理人:汪周陽,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男,現暫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方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建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周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訴稱:原告自2010年開始向被告實際施工的黃山市屯溪區”xxx”工地供應砂石,經決算,被告至2012年11月20日共計欠原告砂石款298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被告一直推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砂石款29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項自2012年11月2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二、2012年11月20日方某出具的欠條一張及錄音摘抄件一份,證明方某截至2012年11月20日,欠原告砂石款29800元。
方某未予答辯和提交任何證據。
對王某某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身份證,系公安機關頒發,其復印件本院經審查后予以確認;2、欠條及錄音摘抄件,雖然方某未出庭質證,但經本院庭后對方某所作的談話筆錄核實,方某欠王某某貨款29800元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方某承包了”xxx”工程部分房屋的土建。王某某提供砂石給方某。2012年11月20日,方某出具欠條一張給王某某,認可欠王某某砂石款29800元。之后,方某未支付欠款,王某某遂于2015年1月21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前述所請。2015年3月10日,本院與方某核實,方某對欠王某某砂石款29800元無異議。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方某對欠王某某砂石款29800元無異議,就應當至欠款之日起積極清償。方某未清償,王某某訴請要求判令其支付拖欠29800元貨款及支付欠款第二日開始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貨款298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45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72.5元,由被告方某負擔,并在上述給付期限內一并付清給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建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姚瑞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