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崔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9閱讀量:(11709)
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承刑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承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學歷,住河北省承德縣。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承德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3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連明,河北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學歷,現住河北省承德縣。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承德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3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艷偉,河北華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田坤,河北華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以承檢刑訴(2013)第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國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辯護人王連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徐艷偉、田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承德縣上谷初級中學自2010年8月開始實行封閉寄宿制管理。被告人崔某某身為承德縣上谷初級中學校長,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未按規定在新學年重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違反規定擅自將學校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級領導更換為一般干事;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未按規定定期召開學校安全辦公會;校園監控存在盲區,以致學生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未被及時發現和制止;被告人王某某在分管學校安全工作期間,嚴重不負責,對學校安全工作不作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為,導致承德縣上谷初級中學八年級女生井某某、侯某某、任某某、劉某某、馮某某等十四名學生在校園內群毆同班女生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因胸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心肺挫傷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述事實清楚,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崔某某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均承認,但認為學校制度問題是原來延續下來的,人員調動的問題都是我們班子成員開會研究的,并不是我一個人決定的,且學校在各個的會議上都會強調安全問題,監控的盲區是因為資金問題。
辯護人辯稱,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本案的危害結果即9.5事件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突發性、事故原因多重性,不應將此危害全部歸責于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在教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平時表現較好,沒有違法犯罪前科,受到當地村、政府的好評,得到了教育局對其工作的良好評價,且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雖然被告人崔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上述從輕情節量刑時應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均承認,未作任何辯解。
辯護人辯稱,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之前學生發生的傷害事件,作為學校,雖然對學生有管理職責,但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予以掌握,此次事件的發生具有偶然性。被告人王某某做為一名上谷中學的普通教師,本不應該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管理工作應由副校長級領導全部負責,但是既然負責安全管理工作期間出現了事故,就證明存在疏漏,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動認罪,平時工作認真,團結同事,此次犯罪情節輕微,已沒有再犯罪的可能性,請合議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承德縣上谷初級中學自2010年8月開始實行封閉寄宿制管理。被告人崔某某身為承德縣上谷初級中學校長,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未按規定在新學年重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違反規定擅自將學校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級領導更換為一般干事;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未按規定定期召開學校安全辦公會;校園監控存在盲區,以致學生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未被及時發現和制止;被告人王某某在分管學校安全工作期間,嚴重不負責,對學校安全工作不作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為,導致承德縣上谷初級中學八年級女生井某某、侯某某、任某某、劉某某、馮某某等十四名學生在校園內群毆同班女生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因胸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心肺挫傷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廉某某、許某某的證言,證實學校沒有明確制定書面的值班老師與值班領導在值班時的具體職責,只是在會議上或者口頭說過值班老師的職責,學校召開班子會,把學校的安全工作交給綜合辦公室的王某某負責,參會人員一致同意,按規定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必須是由副校級領導主管,學校將安全工作交由一名普通干事管理不符合規定;2、證人井某某、侯某某、任某某、劉某某、馮某某的證言,證實與李某某有矛盾,后雙方糾集多人打架,后致李某某死亡的事實;3、證人姜某某的證言,證實井某某等人打架事件之前,學校是否制定過安全管理制度不清楚,安全大檢查,學校應該是組織過,但記不清楚時間;4、證人史某某的證言,證實學校9.5事件發生事故之后廉某某校長讓我回來整理檔案,所以我又回來學校整理一下檔案,回來以后廉某某校長給我一些各方面的管理制度資料,當時我就是根據情況把這些資料進行的分類,這些檔案是發生事故我回來的時候廉某某校長給我的。這里檔案是我在學校今年9月5日發生事故之后整理填寫的封面,但是封面上的時間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是廉某某校長讓我寫成2012年8月份的;5、證人郝某某的證言,證實在2012年5、6月份之前學校的安全管理是由廉某某負責的,5、6月份之后調整為由王某某負責,具體學校制定沒制定過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教師值班制度不清楚,原來學校教學樓東側就是盲區,在發生打架事件后學校才安裝了監控攝像;6、證人沈某某的證言,證實年初主要負責學校安全的人是副校長廉某某,后來大概在今年5月份的時候我們開了一個學校的領導班子會,當時在會上研究決定廉某某校長以后主抓教學工作,不在負責學校的安全,負責學校安全的工作從那天開始由王某某老師負責;7、證人孫某某、尢某某、趙某某、郭某某的證言,證實在2008年的時候教育局就下達了安裝監控設備的規定,教育局還專門因為這事下達過文件。承德縣教育局安監股要求學校每個月召開安全辦公會,直屬學校必須要有一個主管安全的副校長。我們安監股還要求各個學校必須每年年初都要重新制定管理、安全的規章制度;8、證人張某某的陳述,證實在2012年9月5日案發時其為值班人員,后發現打架事件,證實學生打架的地點正好是監控的死角,監控也沒法發現,學校也沒有安排具體人員負責監視監控設備,平時都是誰值班誰有時間就到監控室看看,從我今年3月份到德育處之后,我沒有見過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實;9、(書證)承德縣教育局文件(承縣教人字(2009)12號,承縣教人字(2009)18號)證實承德縣教育局于2009年8月2日任命崔某某為上谷初中校長,2012年9月6日免去崔某某上谷初中校長職務;10、到案說明,證實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系傳喚到案;11、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承刑初字第30號),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3)承刑終字第00126號),證實涉案的人員被判刑的事實;12、承德縣教育系統2012年安全穩定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證實2011年12月30日,承德縣教育局與崔某某簽訂2012年安全穩定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其中規定,各學區中心校校長、直屬學校(園)長是維護安全穩定第一責任人。各直屬學校內安全穩定工作領導機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校長與各處室及崗位教職工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主管領導負主要責任,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明確分工,強化責任。放假前,開學后及大型活動前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13、上谷中學加強常規管理的新規定,證實規定自2011年8月15日起執行,其中2011年及15日用藍色圓珠筆更改為2012年及20日;14、會議記錄,證實2012年5月28日,會議決定學校將安全工作由廉校長轉交給辦公室的王某某負責;15、上谷中學安全生產“三項制度”,證實校長負責本校的全面管理和安全工作,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副校長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者;16、承德縣教育局關于轉發《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的通知,證實2012年6月22日承德縣教育局轉發了上述文件;17、承德縣教育局關于上谷初中女生群毆致李某某死亡的調查報告,證實9.5事件的處理結果及對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的處理結果;18、承德縣教育局證明文件,證實承德縣上谷初中自2010年8月開始實行封閉寄宿制管理;19、承德縣教育局出具的請示,證實承德縣教育局請求法院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20、證明人蘇某某、敖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崔某某在校期間,對學校作出的貢獻大,工作認真,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崔某某從輕處罰;21、榮譽證書復印件十五張,證實被告人崔某某在職期間上谷初級中學所獲榮譽;22、承德縣教育集中支付中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上谷初中監控設備款至今仍有1.8萬元未付;23、承德縣教育局出具的評價一份,證實被告人崔某某在上谷中學任職期間表現好,工作負責,懇請法院對其減輕處罰;24、民意請求書一份,證實上谷鄉各村村干部及上谷中學的學生家長請求由崔某某繼續擔任上谷中學校長;25、二被告人的供述,對犯罪事實承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致使學校一名學生和他人互毆死亡和五名學生判刑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平時表現良好,且校園傷害事件的發生有偶發性和不確定性,且學校屬非經營性、公立性教育性質,故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本院在量刑時對以上情節予以綜合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王玉杰
審判員 呂興存
審判員 王 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柴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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