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與吳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321)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53號
原告:許某某,女,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方義華,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戶籍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現(xiàn)住黃山市徽州區(qū)。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吳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金燕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義華、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許某某訴稱:2010年2月,被告吳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后被告歸還了部分借款,但仍欠70000元未歸還。2012年11月22日,被告吳某某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該70000元展期一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吳某某催討上述借款未果。另悉,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夫妻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連帶償還。為此原告訴請如下:1、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算至款清時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兩被告負擔。
吳某某未具書面答辯意見。
張某某辯稱:答辯人與吳某某已于20**年**月**日離婚,吳某某向原告借款系離婚后的個人行為,與答辯人無關。原告稱該債務系離婚前所借,也不是事實,答辯人從不知曉存在該筆債務,也未在任何借條上簽字,離婚時雙方債務已處理完畢。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吳某某向原告借款時間是2012年11月22日,系答辯人離婚后快一年所借,答辯人不承擔還款義務。原告申請查封答辯人房產(chǎn)系屬濫用訴權。為此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許某某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在法定舉證期限內(nèi)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證二、被告吳某某、張某某戶籍信息表,證明被告主體身份情況。
證三、借條一張,證明被告吳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70000元。事實上該借款是2010年2月原告借給吳某某100000元,當時兩被告是夫妻關系,當時她們應該知道這個情況,之后吳某某陸續(xù)歸還了30000元,還剩70000元未還,因兩年的訴訟時效快到期,吳某某便于2012年11月22日又向我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欠款70000元,并約定借期一年,同時將原借條收回了。
吳某某未到庭,無法質(zhì)證。
張某某質(zhì)證認為:證一證二無異議;證三借款情況不知道。
本院對原告的三組證據(jù)均予以確認。
吳某某在法定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張某某為證明自己的抗辯理由,在法定舉證期限內(nèi)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一、離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兩被告已于20**年**月**日離婚。
證二、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坐落于黃山東路xx號xx幢xx室房屋系2012年3月20日我自行購買,屬離婚后購買的財產(chǎn),與吳某某無關。
許某某質(zhì)證認為:
證一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債務是在離婚之前產(chǎn)生的債務,被告還是應該承擔;
證二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有異議,這個只能證明被告和第三人的房屋買賣,此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還是應該承擔。
吳某某未到庭,無法質(zhì)證。
本院對張某某的二組證據(jù)均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吳某某向許某某借款70000元,借期1年(有書面借條)。到期后,吳某某未予歸還,許某某訴請來院。另查,吳某某與張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已于20**年**月**日離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吳某某向原告許某某借款70000元,有借條為憑,被告吳某某理應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歸還。故原告許某某訴請被告吳某某歸還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算至款清時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許某某提供的借條載明借款時間系2012年11月22日,其稱該借款的實際時間系2010年2月,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且被告張某某予以否認,故原告許某某訴請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歸還原告許某某人民幣7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許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保全費820元,二項合計1595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 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葉文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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