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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59號
原告:黃山市徽州區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為黃山市徽州區。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方義華,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黃山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為黃山市徽州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該公司董事長,現羈押于黟縣看守所。
原告黃山市徽州區XX擔保有限公司訴被告黃山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簽署《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利率按照年利率8.4%執行。第五條第2項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叁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第4項約定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第7項約定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同日,原、被告雙方簽署了《抵押合同》約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徽州區經濟開發區11000㎡的辦公樓在建工程為上述借款債務5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3年11月21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上述借款41373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原告歸還借款,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1、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413730元及利息(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期間,利率按年利率8.4%計算;2013年12月21日起至款情之日期間,利率按年利率8.4%(1+30%)計算;并對應付未付部分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律師費8800元;2、判令原告對拍賣物、變賣抵押物(被告所有的位于徽州區經濟開發區11000㎡的辦公樓在建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辯稱:借錢的事,本金數額是對的,但是借錢是用來辦理抵押登記的,并沒有辦理擔保,當時抵押的是其他幾筆錢,這筆沒有用于抵押。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罰息、律師費部分我沒有錢給。41萬這部分沒有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變更登記公告》、《變更批復》,證明原告主體身份情況;證據2、被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證明被告主體身份情況;證據3、《借款合同》,證明原、被告之間簽署的《借款合同》約定情況;證據4、《抵押合同》及《他項權利證》,證明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徽州區經濟開發區11000㎡的辦公樓為上述借款債務5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證據5、《銀行轉賬憑證》,證明2013年11月21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上述借款413730元;證據6、《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代理費《發票》,證明原告為實現本案債權,支出律師代理費8800元。
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被告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沒有異議;對證據4、5,認為的確有這筆借款,但是當時沒有辦理抵押,是后面補得抵押,實際上這筆錢是拿去辦證用的;對證據6,認為自己沒有能力給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3,被告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對原告提交的證據4、5、6,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本院一并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簽署《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利率按照年利率8.4%執行;第五條第2項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叁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第4項約定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第7項約定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2013年11月21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山上述借款41373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原告歸還借款。
另查:1、原、被告于2013年簽訂《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徽州區經濟開發區內110000的在建工程(辦公樓)及尚未抵押的有形無形資產和所有股東個人及夫妻名下的所有財產向原告提供抵押擔保50萬元借款,抵押范圍包括全部借款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費用、損失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辦理了字號為”房建他字第2xxx7號”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寫明抵押權人為本案原告,抵押人為本案被告,以位于徽州區城北工業園的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抵押債權數額為900萬元,抵押期限為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8日。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原、被告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其借款人民幣41373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依照年利率8.4%支付從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即2896.11元,不違反相關規定,本院予以認可?!督杩詈贤分袑杩钊宋窗凑蘸贤s定期限歸還借款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叁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的約定,屬于雙方對逾期利息的約定,逾期利率經計算為10.92%,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對應付未付利息計算復利的訴訟請求,即未明確利率數額,亦無法律明確規定,本院不予認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支付其本案律師費,并已向本院提供相關票據,本院依法予以認可?!兜盅汉贤方涬p方簽章后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約定抵押范圍包括全部借款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費用、損失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認可,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抵押權證能夠證明本案借款已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要求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對上述款項和費用在抵押登記的債權范圍內對抵押物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予以認可。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山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黃山市徽州區XX擔保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413730元及利息(2013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4%計算值至201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計2896.11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92%計算至借款413730元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黃山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黃山市徽州區XX擔保有限公司本案律師代理費8800元;
三、原告黃山市徽州區XX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黃山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抵押財產(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號為房建他字第2xxx7號抵押在建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二項的款項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黃山市徽州區XX擔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638元,保全費3520元,共計11158元,由被告黃山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國強
代理審判員 余澤龍
代理審判員 張 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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