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娟與李某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2閱讀量:(1486)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26號
原告:吳某娟,女,1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飛宇,廣東端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堅,男,19**年出生。
原告吳某娟訴被告李某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娟的委托代理人陳飛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堅經本院公告?zhèn)鲉竞鬀]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娟訴稱:原、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于2013年7月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于2013年8月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至2013年9月底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當時被告借款都是通過口頭方式向原告提出的,原告則通過現金向被告支付,后原告擔心被告借款的事實口說無憑,遂于2014年1月23日找到被告協(xié)商,被告自愿立下借據給原告,以證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實,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借款,都遭到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提出借款,被告應該償還,被告拒絕還款的行為危害原告的權益,被告承諾向原告還款但沒有償還,還應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為此,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100000元;2、被告從2014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直至借款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堅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訴訟中,原告舉證如下:1、原告的身份證;2、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詢單;3、借據;4、通話錄音;5、銀行存折提款記錄。經質證及本院審核,本院認為證據4通話錄音首先無法認定是被告與原告在對話,即真實性存疑,其次錄音證據的合法性目前存在很大爭議,故本院不予采納證據4,至于上述其他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證據,結合原告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4年1月23日,被告確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據》,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以及利息,因被告拖欠借款至今,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請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借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借貸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被告自2014年1月份借款至今未還,原告現起訴被告還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還借款,而《借據》并沒有約定利息,原告主張從2014年1月30日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本院不予采納證據4通話錄音,故本院支持逾期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原告起訴之日計起。被告經本院公告?zhèn)鲉荆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的權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堅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償還原告吳某娟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4年8月25日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某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昌盛
審判員 植志忠
審判員 吳錦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陳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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