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349)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華法民初字第3889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華,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管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女,漢族。
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華,被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經常打罵原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一子一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車輛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家庭債務2萬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訴狀所述不是事實,原、被告自由戀愛,婚前感情基礎很好,婚后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05年開始同居生活,20**年**月**日在濮陽市華龍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長女管某甲,20**年**月**日生長子管某乙?,F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形成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戀愛后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記結婚,雙方有感情基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婚生一子一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煒
審 判 員 馮志剛
人民陪審員 魏藝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逯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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