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252)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溆民一初字第264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杜顯成,男,湖南紫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蔣建林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梁柏春、李小宜參加的合議庭,代理書記員王芝擔任記錄,于2015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顯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公告期滿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19**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經常爭吵。加之被告好賭,對家庭不負責任,雙方于2013年起一直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結婚證明1份,擬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溆浦縣某村委會證明1份,擬證明被告楊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0年正月初八外出,與原告李某某失去聯系,李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的事實;
3、某鄉某村委會證明1份,擬證明被告楊某某于2008年10月1日后就沒有回過村,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實;
4、證人李某乙、李丙、楊乙出庭作證,擬證明原、被告關系不好,被告經常打牌賭博的事實。
被告楊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對于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上述證據,被告未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證據間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故其內容是客觀的,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本院采信之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19**年**月**日,雙方在溆浦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長子楊丁,20**年**月**日生育次子楊戊。后被告經常打牌賭博,雙方為此經常吵架,2012年起雙方一直分居。2015年3月,原告李某某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被告缺乏家庭觀念,經常打牌賭博,致使雙方分居生活,現已分居滿兩年,由此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且被告無法聯系,故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宜判給原告撫養,被告應承擔部分撫養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楊丁、楊戊由原告李某某撫養,被告楊某某每月承擔小孩撫養費600元,直至小孩年滿18周歲為止。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建林
人民陪審員 梁柏春
人民陪審員 李小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王 芝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