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XX汽車財務公司與趙某某、馮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358)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濮民初字第1883號
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xx大道xx號。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建運,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濮陽縣王稱堌鄉xx村。
被告:馮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濮陽縣王稱堌鄉xx村。系趙某某之夫。
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訴被告趙某某、馮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馮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8月7日,原告與被告趙某某簽訂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8000元,用于購買東風乘用車一輛,被告馮某某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時為確保被告按時還款,被告趙某某將貸款所購車輛向原告進行了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及時發放了貸款,被告趙某某購得車輛(牌號豫JFNNN),但被告趙某某卻嚴重逾期還款,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馮某某也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故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所簽的汽車貸款合同;判令被告趙某某一次性償還所有未結貸款本金19838元、罰息970.65元、未到期剩余貸款本金8486元,共計29294.65元,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6月16日起以28324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計算罰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結清之日止,被告馮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被告趙某某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000元;判令原告對豫JFNNN車輛行使抵押權,并對處置所得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趙某某缺席,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馮某某辯稱:被告趙某某從原告處借款68000元屬實,截止到2014年6月15日尚欠原告19838元,被告馮某某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同意支付罰息,但不同意支付6000元違約金。
案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7日,原告與被告趙某某簽訂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8000元,用于在濮陽市xx汽貿有限公司購買東風乘用車一輛(車牌號豫JFNNN),借款期限為24個月,每月償還本金2834元,貸款利率為月5‰。雙方還約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時間償還借款的,貸款人對逾期金額按合同約定利率的150%計款罰息;借款人未按時或未足額償還月供款,貸款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及保證人還清本合同約定的所有未結款項。借款人不依合同約定付足應付款項,貸款人可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向借款人追索,因此導致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被告馮某某為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貸款本金、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在簽訂合同的同日,被告趙某某與原告又簽訂了機動車輛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同意以豫JFNNN號汽車抵押給原告,作為該借款的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實現債權和抵押權所發生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積極配合原告或原告的委托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若被告未能依照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約定履行相關還款義務,原告有權對抵押車輛進行處置,處置所得價款超過應付款項數額的部分退還給被告,不足部分由原告清償。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借款支付給被告趙某某,被告趙某某按月償還原告本金共計39676元,剩余本金28324元及罰息970.65元(截止到2014年6月15日)至今未償還。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機動車輛抵押合同等證據相互印證、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某某、馮某某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與機動車輛抵押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雙方所簽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趙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趙某某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并要求被告趙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8324元及逾期罰息970.6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6月16日起以28324元為基數計算被告支付的罰息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逾期罰息按月5‰的利率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6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之規定及雙方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第18條第三項之約定,于法有據,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對被告馮某某不同意支付6000元的辯稱不予支持。被告馮某某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要求判令對豫JFNNN行使抵押權,并對該車輛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因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故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因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故原告在行使該車輛的抵押權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案經調解無果。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某某、馮某某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
二、被告趙某某償還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24元及逾期罰息(包括截止到2014年5月15日的罰息970.65元及自2014年6月16日起以28324元為基數,按月5‰的利率,計算罰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罰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被告馮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趙某某支付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違約金6000元。被告馮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XX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對被告趙某某抵押的豫JFNNN汽車行使抵押權,并就該車輛處置所得款項在被告趙某某所欠款項范圍內優先受償,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件受理費682元,由被告承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效濤
審 判 員 楊 勇
人民審判員 張躍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傳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