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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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謀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元刑初字第93號
公訴機關元謀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女,漢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農民,家住元謀縣。
訴訟代理人歐某某,元謀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仙,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在校學生,家住元謀縣。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華,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身份證號碼:×××,小學文化,農民,家住元謀縣。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美,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無文化,農民,家住元謀縣。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之母。
被告人趙某甲,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云南省元謀縣人,農民,家住元謀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元謀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5月4日被元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維君,云南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民事部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乙,男,漢族,生于1978年12月2日,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元謀縣。系趙某甲之子,肇事正三輪摩托車車主。
訴訟代理人羅某某,元謀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元謀縣人民檢察院以元檢刑訴(201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段某華、魏某美、趙某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元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金燕、書記員何明靜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華、魏某美、趙某仙、段某英及其訴訟代理人歐某某,被告人趙某甲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王維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乙及其訴訟代理人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元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趙某甲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未經注冊登記的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摩托車載著其妻子李某某、孫子趙某濤及同村的段某英沿老羊公路從波亨村方向往老城街方向行駛。10時20分許,該車行駛至老羊公路K8+600米路段下坡向右急轉彎時,車輛側翻后駛離有效路面沖下山坡,造成車輛損壞,乘車人段某英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段某英在此次事故中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元謀縣交警部門認定,趙某甲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段某英無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報案記錄、鑒定意見、現場勘驗記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提出被告人趙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二年的幅度內判處刑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段某華、魏某美、趙某仙訴稱,被告人趙某甲的犯罪行為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受傷致殘,影響其撫養女兒和父母的能力,并造成其直接經濟損失,要求趙某甲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乙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將其摩托車交給無駕駛資質的被告人趙某甲駕駛,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與被告人趙某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幾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99991.54元。并針對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身份證及戶口冊復印件、家庭情況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元謀縣醫院病情證明、醫院出院證、病情診斷書、住院收費收據、住院病人日費用清單、病危通知書,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總醫院出院證、診斷證明、衛生醫療專用票據、門診收費票據、病人費用清單,購買醫療材料及藥品發票、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費收據、就醫交通票據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趙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其沒有向段某英收取車費,屬于好意幫忙,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辯護人王維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提出:1、被告人雖然沒有主動報案,但案發后積極將受害人送到醫院治療,墊付部分醫療費,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交待犯罪事實,沒有逃避責任的意圖,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自首情節,應當認定為自首;2、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綜上所述,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對民事部分提出:1、本案系幫工關系,事故發生在幫工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幫工人造成的損害后果應該由被幫工人段某英自行承擔,不應當用交通事故進行賠償;2、受害人段某英明知車輛存在巨大危險,在趙某甲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還乘坐,存在重大過錯;3、趙某甲應當給予段某英人道主義的補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乙辯稱:購買肇事車輛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摩托車時,因其父親趙某甲沒有帶相關證件,發票上使用了趙某乙的身份證,但車輛實際購買人、所有人、使用人均為趙某甲,本案的發生與其沒有關系,故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訴訟代理人羅某某亦提出相同的代理意見。
經審理查明:
2014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趙某甲駕駛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摩托車載著妻子李某某、孫子趙某濤、同村村民段某英三人,沿老羊公路從波亨村方向駛往老城街方向。10時20分許,車輛行駛至老羊公路K8+600米處路段時,在下坡向右急轉彎過程中車輛側翻后駛離有效路面沖下山坡,造成車輛損壞,乘車人段某英等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段某英在此次事故中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元謀縣交警部門認定,趙某甲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段某英無責任。
另查明,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摩托車的購買人為趙某乙,該車沒有注冊登記、沒有購買保險,被告人趙某甲沒有駕駛資格。發生事故后,段某英被趙國等人送到元謀縣醫院搶救治療,支出門診費、醫療費共計3968.77元。后因病情嚴重,當日被轉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總醫院住院治療20天,支出醫療費103864.97元,門診檢查費1221.02元,購買藥品費2969.60元。2014年4月2日被轉回元謀縣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5月6日好轉出院,共住院治療34天,支出醫療費12207.72元。經楚雄中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段某英的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誤工損失日評定為280天,后續治療費評定為30000元。
還查明,段某英的父親段某華和母親魏某美共生育六個子女,段某英系其二女兒。趙某仙系段某英之女,事故發生時系在校高中學生。趙某甲為段某英墊付了1500元醫療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本院確認如下:醫療費121320.88元、后期治療費30000元、殘疾賠償金32502元(5417元/年×20年×30%)、誤工費5481元(63元/天×87天)、護理費3339元(63元/天×5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53元/天×50天)、鑒定費1200元、交通及住宿費1400元、被撫養人趙某仙生活費684元(4561元/年×1年÷2人×30%)、被撫養人段某華生活費1140元(4561元/年×5年÷6人×30%)、被撫養人魏某美生活費1140元(4561元/年×5年÷6人×30%),以上費用合計200856.88元。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報案記錄,證實2014年3月13日早上,段某英乘坐趙某甲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去老城街做客,途中三輪摩托車發生事故,段某英受傷,下午16時30分,段某英的丈夫趙某到元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報案。
2、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出警查獲經過,證實元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案后及時出警處理事故,并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偵查。
3、被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前科查詢表、人口信息查詢表、正側面照片,證實被告人趙某甲的基本情況和體貌特征,其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在轄區內無違法犯罪記錄。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2014年3月13日,元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從被告人趙某甲手中扣押了肇事車輛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摩托車。
5、檢驗、鑒定委托書,證實元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鑒定機構對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肇事摩托車的性能進行鑒定,對受害人段某英的傷情進行鑒定的情況。
6、錦潤司鑒中心(2014)醫鑒字第186號鑒定意見書,證實段某英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7、錦潤司鑒中心(2014)車鑒字第227號鑒定意見書,證實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肇事摩托車在肇事時的轉向系功能、制動系功能均有效,肇事時的車速為42km/h。
8、鑒定結論告知書,證實偵查機關將肇事車輛性能鑒定結論、受害人傷情鑒定結論分別告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9、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趙某甲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未經注冊的正三輪摩托車,在通過急彎路段時超速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段某英不承擔責任。
10、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保險單查詢情況,證實被告人趙某甲無駕駛機動車資質,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肇事摩托車沒有注冊登記、沒有購買保險的情況。
11、收款收據,證實三鑫牌SX12***型正三輪肇事摩托車的購買人為趙某乙。
12、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趙某甲被元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1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13日早上9時45分許,李某某帶著孫子趙某濤乘坐其丈夫趙某甲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準備去老城街做客。車子行駛至同村段某英家門口時,段某英要求搭乘趙某甲的正三輪摩托車。后趙某甲駕駛摩托車載著段某英、李某某、趙某濤三人駛往老城街方向,當車子行駛至水缸坡路段一個下坡急轉彎處時,車子沖出路邊后發生事故,造成段某英、趙某甲、李某某等人不同程序受傷的事實。
14、趙某乙的證言,證實趙某乙接到父親趙某甲的電話,得知趙某甲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在水缸坡路段下坡急轉彎處發生事故,造成段某英等人受傷,車子受損的情況,后趙某乙趕到現場幫助趙某甲將肇事車輛拉到某某修理部的事實。
15、受害人段某英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13日早上,段某英準備去老城街做客,在村子里遇到駕駛三輪摩托車的趙某甲,便請求搭乘趙某甲的摩托車。后趙某甲駕駛摩托車載著段某英、李某某、趙某濤三人往老城街方向行駛,車子行駛至水缸坡路段一個下坡急轉彎處時發生事故,造成段某英受傷,后趙某甲同他人將段某英送到元謀縣醫院治療的事實。
16、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4年3月13日早上9時40分許,趙某甲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載著妻子李某某和孫子趙某濤準備去老城街做客。在村子里遇到同村的段某英,段某英請求搭乘趙某甲的車子。后趙某甲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載著段某英、李某某、趙某濤三人往老城街方向行駛,當車子行駛至水缸坡路段一個下坡急轉彎處時沖出路面后發生事故,造成段某英等人在事故中受傷。后趙某甲打電話給兒子趙某乙和段某英的丈夫趙國,后同他人將段某英送到元謀縣醫院治療。
17、現場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及圖和照片,證實被告人趙某甲辨認現場情況、偵查機關檢查現場情況。經辨認和檢查,確認事故發生的地點在元謀縣某某老羊公路K8+600米下坡右急轉彎處。肇事車輛停放地點在元謀縣某某河壩街“春華摩配”修理店門口,車輛停放地點與被告人趙某甲供述發生事故后將摩托車拉到河壩街修理部的供述一致。
18、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趙某仙、段某華、魏某美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證明、村委會證明,證實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基本情況、家庭關系情況、均屬于農村戶口。
19、元謀縣醫院病危通知書、元謀縣醫院出院證、病情診斷書、病情證明、住院醫療收費收據、門診收費收據、住院病人日費用匯總清單、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總醫院出院證、診斷證明、衛生醫療專用票據、門診收費票據、病人費用清單,證實發生事故后,受害人段某英到醫院治療情況、傷情情況、支付治療費用情況。
20、購買醫療材料及藥品發票、情況說明,證實段某英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總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根據醫治病情需要,在外購買“自體血回收機耗材、醫用膠原蛋白、多糖生物醫用膠”,支出費用2969.60元的事實。
21、楚中大法醫鑒字(2014)第2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證實段某英的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誤工損失日評定為280天,后續治療費評定為30000元的情況。
22、車票、住宿收據,證實就醫治療期間支出交通、住宿費用情況。
23、收條一張,證實段某英住院治療期間被告人趙某甲墊付了1500元的醫療費。
被告人趙某甲對上述證據及證明內容均無異議。針對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辯護人王維君對上述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1、查獲經過可以證實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存在自首情節;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與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相互印證,證實段某英上車時,李某某和趙某甲均阻止過,段某英明知車輛有問題還上車,對損害后果承擔重大過錯責任;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受害人段某英的陳述、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三份證據能相互印證,證實肇事車輛的購買人、所有人、使用人均為趙某甲。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辯護人的質證觀點,故其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上述證據取證來源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證明本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辯護人王維君當庭提交某某衛生院的診斷處方三份、某某波亨村委會衛生所的處方二份、收條一份,欲證實發生事故后車上的所有人員均受傷,被告人趙某甲不是無故不報案,具有自首情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乙提交證明一份,欲證實肇事摩托車的購買人、所有人、使用人均為趙某甲。
經質證,公訴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收條予以認可,對其余證據,提出不符合證據三性原則,不能證明待證事實,不予認可。經本院審查,辯護人提交的收條,雙方無異議,且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確認;其余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及肇事車輛屬于趙某甲所有等待證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未經注冊登記的正三輪摩托車載人上路行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本院綜合考慮發生事故后被告人伙同他人將受害人送到醫院救治,并墊付部分醫療費等實際情況,依法酌定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指控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本案屬于過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發生事故后被告人伙同他人將受害人送到醫院救治,墊付部分醫療費,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及其理由,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其它辯護意見及其理由,不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趙某甲應當為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乙,作為肇事摩托車的購買人,將其摩托車拿給無駕駛資質的趙某甲使用,應對趙某甲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根據在案證據及法律規定,本院審理查明的經濟損失為200856.88元,但幾原告人訴求的賠償金額僅為199991.54元,訴求金額在法定賠償范圍內,本院按照訴求金額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比例,幾原告人提出與被告人系親屬關系,事發當天屬于好意同乘,愿意自行承擔30%,只要求對方承擔70%的主張,系幾原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代理人王維君提出本案系幫工關系,事故發生在幫工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幫工人趙某甲造成的損害后果應該由被幫工人段某英自行承擔,交通事故全責認定不能將作為賠償依據,被告人趙某甲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代理意見及其理由不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乙及其訴訟代理人羅某某提出肇事車輛購買人、所有人、使用人均為趙某甲,趙某乙與本案無事實和法律因果關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及其理由,不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不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為打擊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管理安全,確保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體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趙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乙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段某華、魏某美、趙某仙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99991.54元的70%即139994元。(扣除已履行的2500元,應實際履行賠償數額為137494元,賠償款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
三、依法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英、段某華、魏某美、趙某仙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和躍英
審判員 劉紹麗
審判員 黎 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周萬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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