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126)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淮刑初字第202號
公訴機關:淮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xxxx,漢族,初中肄業,司機,住內黃縣二安鄉xx村xx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8月**日向淮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淮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淮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淮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淮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徐劍鋒,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杰,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13)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徐劍峰、李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日3時許,被告人徐某駕駛豫EWLNNN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淮陽縣羲皇大道清風路路口北200米時,與前方被害人袁某某駕駛的東方紅懸耕機發生相撞,造成袁某某當場死亡,乘車人袁某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受害人近親屬就民事部分向淮陽縣人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淮陽縣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賠付二原告經濟損失1038798.77元,租車人王某應承擔各項費用34100元。被告人的近親屬補償被害人袁某某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5000元,補償被害人袁某甲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5000元,被害人的近親屬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戶籍證明及無前科證明、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死亡證明、尸體處理通知書、接警臺值班登記表、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282-1-2號民事裁定書、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近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理由正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山脈
審 判 員 李蘭英
人民陪審員 牛洪彬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魯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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