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冼某某與黃某某、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273)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53號
原告冼某某,男,漢族,廣東省四會市人,住四會市。公民身份號碼:×××5611。
委托代理人馮松斌,廣東圣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廣東省四會市人,住四會市。公民身份號碼:×××1833。
被告練某某,女,漢族,廣東省四會市人,住四會市。公民身份號碼:×××0446。
原告冼某某訴被告黃某某、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冼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松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練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黃某某、練某某沒有提出答辯意見和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告黃某某因經營玉器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立下借據,約定于2013年11月25日還清;2014年1月8日,被告黃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立下借據,該筆借款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兩筆借款共計40000元。原告通過現金支付的形式把借款給付被告,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沒有歸還上述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出了上述訴求。
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以(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5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查封了被告黃某某、練某某共有的位于四會市東城街道金麗路二十座4號(首層)的房屋一間。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某因經營玉器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先后兩次向原告冼某某借款,雙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黃某某使用原告的借款后,沒有依約還款,至今仍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未歸還,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40000元的訴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練某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練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為夫妻關系,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黃某某、練某某經公告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判決。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40000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給原告冼某某(其中30000元從逾期之日即2013年11月26日、10000元從起訴之日即2014年7月2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還款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冼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予原告。
本案受理費800元、公告費560元、財產保全費420元,合共178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曹銘毅
審判員 梁小強
審判員 趙靜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李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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