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379)
甘肅省臨澤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389號
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單國武,甘肅金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張某某下落不明,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單國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2年9月3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550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后被告償還35000元,下剩20000元經原告催要未果。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答辯。
案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3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55000元,被告張某某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2013年1月,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還款10000元;2013年6月,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還款25000元;下剩2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欠款未能償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條1張,證人代有忠證言及原告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給原告書寫借條一張,原告與被告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原告主張的債權有借條證實,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抗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2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劉某某預交15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江
審 判 員 李 榮
人民陪審員 王成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杜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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