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莫某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584)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229號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羅定市連州,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梁劍華,廣東余黎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告:莫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羅定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某,系粵A號中型專項作業車(清障車)登記所有人,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組織機構代碼。
負責人:吳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組織機構代碼。
負責人:黃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子均,廣東西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莫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甲財險廣州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乙財險肇慶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劍華、梁某某,被告莫某某,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子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甲財險廣州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5年2月12日,被告莫某某駕駛粵A號車在端州二路藍塘地磅前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在肇慶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2天。肇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一大隊認定,被告莫某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經廣東至誠臨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一處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122726.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300元、營養費5000元、護理費17300元、誤工費19318.80元(203天×2855元/月)、后續治療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205311.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2800元和交通費2000元,合共456757元。被告莫某某駕駛車輛造成原告損失,被告某作為粵A號車的所有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乙財險肇慶分公司作為車輛保險承保人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一、被告莫某某、某共同賠償原告損失共456757元。二、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乙財險肇慶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乙財險肇慶分公司承擔。
被告莫某某辯稱:對原告的起訴沒有意見。
被告某沒有答辯。
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辯稱:一、被告莫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司僅購買交強險,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10000元,請人民法院核實其他被告墊付情況并依法予以扣除。二、根據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我司意見如下:1、原告只提供121046.53元醫療費發票,對于沒有發票支持的醫療費不認可,原告無法提供診斷證明的醫療費不認可,且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同樣不認可。2、原告住院172天,請人民法院按標準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3、營養費請求明顯偏高,請人民法院酌情處理。4、護理費標準認可50元/天計算。5、關于誤工費,原告只提供了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工資簽收證明和公司出具的一份簡單的工作證明,該證據材料是否真實有待考察,請人民法院依法核實;誤工期僅認可計算到定殘前一天。6、后續治療費不同意在本次事故中一并解決,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后再主張。7、原告沒有提供戶口本首頁,無法確定戶口性質,而且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在城鎮居住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證據,我司僅認可按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8、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明顯偏高,且我司并非實際侵權人,不應由我司承擔。9、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六款約定,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鑒定費我司不負責賠償。10、原告未提供任何的交通費發票,且如能提供足夠的發票,要能證明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聯。三、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款約定,我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訴訟費,故本案侵權之訴的訴訟費,應由侵權人承擔。
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辯稱:一、對于原告的損失,我司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處理的。粵A號車在我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有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二、我司已于2015年6月3日墊付原告醫療費50000元,請依法扣減該金額。三、針對原告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我司作如下答辯:1、我司按商業三者險條款的約定,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內賠償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3、原告未能提供營養費醫囑和營養費支出相關票據,營養費請求應駁回。4、后續醫療費尚未實際發生,不應予以計算。5、護理費應參照護理人員從事同等級別護工的勞務報酬標準50元/天來計算,原告住院時間為172天,護理費應為8600元。6、原告缺乏必要的、合法的證明材料,不能認可其每月收入2885元,其誤工費應參照肇慶市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月計算,誤工時間最長計至定殘前一天為175天,誤工費應為7875元。7、根據原告提供的戶口本,原告屬農業家庭戶口,原告未提供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及有固定收入的證明,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83270.08元。8、傷殘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應由事故侵權人按責任承擔。9、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且我司承保的商業三者險不賠償精神撫慰金。10、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發票,我司有異議,我司認為交通費以200元為宜。四、根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條款的約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我司不應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22時35分,被告莫某某駕駛登記車主為被告某的粵A號中型專項作業車(清障車)在肇慶市端州區端州二路由西往東行駛,當行駛至“藍塘地磅”前路段時,因未確保安全,車頭左側碰撞同方向由原告駕駛的肇慶03884號電動車車尾右側,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肇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莫某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原告在事故發生當晚即到肇慶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辦理住院手續,共住院治療172天,于2015年8月4日出院。原告上述門診及住院治療的醫療費合共192726.50元(含輸血費用),其中原告自付122726.50元,被告莫某某支付10000元,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支付50000元。原告住院期間有一名陪人,醫囑出院后休息一個月,加強營養。2015年8月7日,廣東至誠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2015)臨鑒字第004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側2-12肋骨骨折、左側第7-9肋骨骨折,評定為八級傷殘;右側股骨頸、右側髖臼前壁骨折,遺留右下肢功能部分喪失,評定為九級傷殘;第6-12胸椎、第1-3腰椎右側橫突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左脛骨隆突、平臺粉碎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骨折內固定物拆除的后續治療費不低于15000元。原告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800元。
原告提供一份肇慶市龍泉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及加班費簽收表,擬證實原告自2009年5月28日進入該公司任樓面員工一職,每月工資2055元、加班費800元。原告還提供一份肇慶市端州區黃崗街藍塘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擬證實原告自2012年起一直在藍塘村周細仁房屋租住。
另查明:被告莫某某駕駛的粵A號中型專項作業車(清障車)在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在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投有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莫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損失,賠償義務人依法應予賠償。被告莫某某駕駛的粵A號中型專項作業車(清障車)在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并不計免賠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權人賠償。
本院對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和數額,認定如下:一、醫療費。原告的醫療費共192726.50元,其中原告自付122726.50元,被告莫某某支付10000元,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支付50000元,有醫療收費票據、費用明細清單、住院病人費用一日清單、互助金往來結算票據、住院預交金票據等為憑證,予以確認。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乙財險肇慶分公司提出,對非醫保用藥不列入保險賠付范圍,但其未提供非醫保部分費用的有關證據,也沒有提供非醫保部分藥物不屬于治療交通事故導致損傷所必需的藥物以及該部分藥物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有替代藥物,故該主張不予采納。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治療17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7200元。三、營養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并參照其治療醫院關于加強營養的醫囑,營養費酌定為1500元。四、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有陪人一人,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60元/天計算,護理費為10320元。五、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標準以其月收入2855元計算,但未提供工資銀行流水帳、社保繳費記錄等對其月收入予以佐證,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誤工損失的具體數額,故對該主張,不予采納;原告的誤工費,可以參照廣東省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92.90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175天,誤工費為14476元。六、后續治療費。該費用尚未實際發生,原告可待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再另行主張。七、殘疾賠償金。原告經司法鑒定評為構成一處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予以確認。原告提供證據證實其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已在城區工作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因無相反證據反駁,該事實可予確認,故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30192.90元/年計算,原告請求殘疾賠償金為205311.70元,予以確認。八、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的傷情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8000元。九、鑒定費2800元,有鑒定發票證實,予以確認。十、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就醫次數、路線及可選擇的交通工具,酌定交通費為800元。綜上,本案中原告張某某的損失共463134.20元(含被告墊付的費用)。
對于原告張某某的上述損失,應由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已履行完畢),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9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即被告甲財險廣州分公司還需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的醫療費182726.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200元、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10320元、誤工費14476元、殘疾賠償金113311.70元、鑒定費2800元和交通費800元,合共343134.20元,應由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已支付的醫療費50000元和被告莫某某已支付的醫療費10000元,應予扣減,故被告乙財險肇慶分公司還需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83134.2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計算有誤或過高部分,依法予以調整;沒有合法依據部分,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283134.2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51元(原告張某某已交納),由原告張某某承擔651元,被告莫某某承擔5500元,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承擔1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公司承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朱朝武
審 判 員 李光強
人民陪審員 鄧亞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龍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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