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鄧某某訴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653)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內東民初字第2104號
原告:鄧某某,男,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治綱,系四川泰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居民。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陶勇,系四川宏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鄧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友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治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委托代理人陶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某某訴稱,被告王某某以承包東興區雙才鎮通村水泥路工程和內江xx醫藥公司發行上市股資為名,先后向原告借款自有人民幣現金共計700000元。后來原告發現被告將借款沒有用在工程上和股票上,故意轉移了資金。張某某與王某某是夫妻關系,應該共同償還以上債務。原告要求歸還借款未果,原告為主張其權利,現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借款700000元本金;2、支付利息從2015年6月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借原告現金700000元屬實,以前的利息被告每個月是付了的,從7月份開始才沒有支付利息了,現在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約定利息過高,應該扣減。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主張的借款相對人是王某某,被告張某某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是借款當事人,對于前后幾筆借款被告張某某都不知情,不應該承擔責任。二被告已于20**年**月**日離婚,現在不是夫妻關系,離婚協議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任何債務,即使有債務也由王某某承擔。被告張某某不承擔償還責任。并且利息過高,應按年利率24%計算。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鄧某某借款現金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鄧某某現金200000元,月息4分,利息每個月付1次,使用時間為6個月。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4月23日。當日原告通過轉賬支付被告現金190000元,另支付現金10000元。至2015年5月,被告共計支付原告13個月的利息104000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王某某又向原告借款現金,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鄧某某現金100000元,月息4分,每月付1次利息,使用時間為6個月。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4月24日。期間,被告共計支付原告13個月的利息52000元。2014年7月6號,被告又向原告借現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鄧某某現金100000元,借3個月,月息4分。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被告共計支付原告10個月的利息10000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現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鄧某某現金100000元,利息4分。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10月15號。期間,被告共計支付原告7個月的利息28000元。2015年3月3號,被告又向原告借現金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鄧某某的現金200000元,利息6分,3個月付1次利息。借款人王某某,2015年3月3號。期間,被告共計支付原告兩個月的利息24000元。訴訟中原告撤回增加的訴訟請求500000元,本院予以認可。后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借款700000元本金;2、支付利息從2015年6月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在以上借款期間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年**月**日離婚。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原、被告的陳述、被告出具的借條5張、原、被告身份信息、轉賬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以上證據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鄧某某依約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了借款本金700000元,被告未償還此借款,因此被告屬違約行為,被告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張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問題,原、被告在借條中約定的利息過高,違法了法律的規定,應該按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起為止,按年利率24%計算。被告王某某共計支付原告利息308000元,應該在應支付的合法利息中扣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王某某與張某某在以上借款期間系夫妻關系,其債務應共同償還。被告張某某辯稱,以上借款本人不知情,未用于家庭開支,其借款屬王某某個人借款行為,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其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原告鄧某某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第一筆借款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付清為止,按年利率24%計算;第二筆借款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付清為止,按年利率24%計算;第三筆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從2014年7月6日起至付清為止按年利率24%計算;第四筆借款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至付清為止按年利率24%計算;第五筆借款利息:按本金200000元,從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為止按年利率24%計算;并在以上的利息中予以扣減308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400元,財產保全費4020元,合計9420元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還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友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肖順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