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黎某、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1845)
四川省內(nèi)江市東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內(nèi)東民初字第2897號
原告:劉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內(nèi)江市東興區(qū)人,住四川省內(nèi)江市東興區(qū)。
委托代理人:關鍵(一般代理),系四川泰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治綱(一般代理),系四川泰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黎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內(nèi)江市威遠縣人,住四川省威遠縣。
委托代理人:劉洪(特別授權),系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內(nèi)江市威遠縣人,住四川省威遠縣。
委托代理人:鄭秀英(特別授權),系威遠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劉某訴被告黎某、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雷昌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關鍵、李治綱,被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洪,被告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秀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2014年3月,被告黎某因資金周轉找原告劉某商量借款,雙方議定原告劉某借款700,000元給被告。2014年3月13日原告劉某通過中國銀行向被告黎某轉款200,000元。2014年4月9日,原告劉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黎某轉款99,900元。2014年4月22日,原告劉某委托其兄弟劉甲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200,000元。2014年4月23日,原告劉某委托其兄弟劉甲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200,000元。2014年7月8日,原告劉某與被告黎某補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借款利率為月息3%。被告黎某與被告蔣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債務系二被告共同債務。現(xiàn)原告劉某因自身資金需要及被告黎某資不抵債的原因,多次找被告黎某協(xié)商還款無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歸還原告借款699,900元及按約支付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黎某辯稱:被告黎某向原告劉某借款699,900元屬實,但該筆債務系其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黎某已向原告支付利息72,000元,多付的利息要求抵扣本金。原告劉某主張借款利率為月息3%過高,同意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被告蔣某辯稱:本案借款699,900元系被告黎某個人借款,被告蔣某對該筆借款不知情。二被告對婚后債權、債務作了明確約定,實行AA制。該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共同債務。綜上該筆債務屬于被告黎某個人債務,應由被告黎某個人償還。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黎某因資金周轉找原告劉某借款,雙方議定原告劉某借款700,000元給被告黎某。2014年3月13日原告劉某通過中國銀行向被告黎某轉款200,000元。2014年4月9日,原告劉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黎某轉款99,900元。2014年4月22日,原告劉某委托其兄弟劉甲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200,000元。2014年4月23日,原告劉某委托其兄弟劉甲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200,000元。2014年7月8日,原告劉某與被告黎某補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借款利率為月息3%。同日,被告黎某向原告劉某出具“借款補充說明”,認可了收到原告劉某支付的借款699,900元及借款利率按月息3%計算的事實。被告黎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向原告劉某轉賬支付利息72,000元。
另查明:被告黎某與被告蔣某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2014年7月25日離婚。庭審中,原告劉某與被告黎某同意:1、借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被告黎某已支付利息72,000元,應支付借款期內(nèi)的利息為39,194.4元,多支付的利息為32,805.6元,抵扣本金后被告應歸還原告借款本金為667,094.4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款合同、轉賬憑條、借款補充說明、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回單、二被告婚姻登記信息列表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黎某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黎某未按約歸還到期借款及支付利息,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訴請被告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某與被告黎某約定的借款利率為月息3%,該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雙方當庭同意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多付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經(jīng)核算認可:被告黎某已支付利息72,000元,應支付借款期內(nèi)的利息為39,194.4元,多支付的利息為32,805.6元,抵扣本金后被告應歸還原告借款本金為667,094.4元,以上核算結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該債務發(fā)生于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借款應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蔣某辯稱二被告婚后實行AA制,本案借款應是被告黎某個人債務,但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劉某與被告黎某明確約定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或原告劉某知道二被告婚后實行AA制的情形,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原告劉某訴請二被告共同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一)》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黎某、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支付借款667,09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本判決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800元,減半收取5,400元,訴訟保全費4,020元,由被告黎某、蔣某承擔。(原告已墊付,二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nèi)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雷昌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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