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67)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內東民初字第1682號
原告:廖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住四川省內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麗,系四川常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住四川省內江市。
原告廖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鄭伯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麗、被告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份自由相識戀愛,20**年**月**日原、被告辦理結婚等記手續。20**年**月**日生育二子長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性格各異,互不信任,常為生活瑣事爭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現裂痕。2015年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沒有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李某甲、李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育費2000元。
被告李某辯稱,1、不同意離婚;2、如果原告堅持離婚,二個小孩要隨同被告生活,原告每月只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原告在小孩4個月的時候,離家外出沒有盡到對小孩的撫養義務,雖然小孩現在未滿2周歲,但已經習慣了我的生活方式,小孩的戶口也在我這邊,在我方讀書的環境更優越。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自由戀愛,20**年**月**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雙胞胎,長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后發現雙方性格有差異,遇事少溝通,至互相不信任夫妻感情出現裂痕。2014年2月原告離家外出后,至今未回被告家里生活。二子女現隨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月法院判決不準許原、被告離婚。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法院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無其他債權、債務及共同財產爭議。
上述事實,有雙方的結婚證、原、被告戶籍材料、(2015)內東民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書、盧華琴的證言、結婚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廖某某與被告李某自由戀愛,婚后夫妻關系一度很好,夫妻間出現矛盾后,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后,沒有改善夫妻關系,現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審中,原、被告均強烈要求撫養子女,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父母在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應當為子女的成長多考慮,多考慮子女的感受,而不是認為子女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任意的按照自己的想法辦事。因原、被告有二個婚生子,故長子李某甲由被告撫養,次子李某乙由原告撫養,原、被告各自承擔撫養子女的相關費用,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原、被告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多協調、溝通,以子女的利益為中心,原、被告為子女共同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生活環境。本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經調解無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廖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婚生長子李某甲由被告撫養,次子李某乙由原告撫養,原、被告各自承擔相關撫養費用,至小孩獨立生活時為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3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伯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曹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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