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向某某與趙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31)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芷民一初字第173號
原告:向某某,男。
被告: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錢紅巖,湖南紫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
原告向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敬華獨任審判,于2013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石小軍擔任庭審記錄。原告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錢紅巖、林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某某訴稱:原告于2002年喪妻,被告之前與前夫離婚。2003年原、被告經人介紹,同時,原被告在征求雙方子女意見的情況下,于20**年**月**日到芷江侗族自治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原、被告年齡懸殊大,因此原告的生活起居基本上靠被告來料理。十年來,被告前幾年還盡職責,料理原告的生活起居,原告也心滿意足。雖然原、被告一起生活的經濟來源靠原告僅有的退休金,除了原、被告正常的生活開支外,原告還從剩余的工資中額外給被告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費用。可是幾年之后,也就是自從被告染上麻將之后,簡直判若兩人,除不定時的一日三餐送到原告手中外,被告在原告身邊的時間就少了。尤其2010年以來,原告身體狀況不如以前,腿腳不便,只能整天坐在家中,甚至大小便都需要人料理,然而被告卻經常外出,一去就是幾個小時,有好幾次原告摔倒,幸虧鄰居及時發現。盡管如此,原告還是照常支付被告的額外費用一直延續到2009年底。自從到了2010年原告提出增加額外費用,但是原告還是敢怒不敢言地默認了被告的要求,額外費用從原來的200元每月提高到300元每月,又一直延續到了2013年3月底,之后被告又再次要求增加額外費用到400元每月,但遭到了原告的婉言拒絕,被告非但不聽,反而大吵大鬧,原告子女出面到場進行解釋和說服,都無濟于事。在未果的情況下,被告將女兒叫到身邊訴苦,被告女兒不分青紅皂白,帶著被告就走了,走時被告還帶著與原告當月的生活費650元。
被告離家出走的第二天,被告就到債務人周某某手中追討未到期的債務3000元占為己有。被告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8000元借給其朋友楊某某,而債務人借條上的債權人僅僅只有被告一人姓名,目的何在呢?而且事后才告訴原告。到目前為止,被告已從原告身上拿到的金額包括原告自愿與否的共計4萬余元之多。
現原告與被告已分開二十多天了,期間被告完全沒有悔過之意,原告年事已高,身不由己,而被告完全沉迷于金錢之中不能自拔,雙方更無夫妻感情可言,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根據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共同財產平均分配;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某某為了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結婚登記表1份,擬證實原、被告系夫妻關系,于20**年**月**日在芷江侗族自治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
被告趙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口頭辯稱:原、被告結婚后,所有的財產應該屬于共同財產;原、被告生活達十年之久,感情一直比較好,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被告趙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其代理人向唐成珍的調查筆錄1份,擬證實原、被告和我是鄰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好,被告的飲食起居一直都是原告護理的事實。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沒有異議。對被告提交的唐成珍的調查筆錄,原告認為:結婚前面二、三年還比較好,后面幾年被告變了,被告喜歡打麻將,對原告照顧就不好了。本院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雖然被告提出有些與事實不符,但對被告照顧其起居、飲食部分沒有異議,在對該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基于以上采信的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及本庭的當庭詢問,本院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原告于2002年喪妻,被告之前與前夫離婚。2003年原、被告經人介紹,在征求雙方子女意見的情況下,于20**年**月**日到芷江侗族自治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原告的生活起居基本上靠被告來料理。后因家庭瑣事被告從2013年4月1日離開原告分居至今,被告在債務人周某某手中追討未到期的債務3000元。被告將夫妻共同財產的8000元借給楊某某,現原告與被告已分居二十多天了。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夫妻婚姻關系生活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雙方性格差異,婚后缺少溝通,從而導致夫妻感情逐漸冷淡。但雙方只要能不計前嫌、相互包容,加強溝通和了解,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同時,原告未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向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依法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敬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石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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