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174)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3)芷刑初字第13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芷江侗族自治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訴訟代理人:錢紅巖,湖南紫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漢族,初中文化,下崗職工。201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于芷江侗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唐永洪,湖南誠懷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漢族,高中文化,懷化市綜合農場退休職工。系被告人楊某某的朋友。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芷檢刑訴(2013)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錢紅巖、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唐永洪、訴訟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9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打電話聯系其妻李某某,發現李某某電話無法接通,因擔心李某某安全,其便從懷化市區打的回芷江家中(芷江鎮柳樹坪xx廠廉租房)查看,發現家里防盜門被反鎖,經敲門幾分鐘后李某某才開門。進門后被告人楊某某發現李某某與一陌生男子(被害人欽某某)在家里,當時欽某某神色慌張且未穿鞋襪。被告人楊某某認為欽某某與李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找欽某某賠償損失,還叫其所乘出租車的司機一起來幫忙拉住欽某某。欽某某見狀,拿起茶幾上的水果刀便往客廳外跑,被告人楊某某便從廚房拿起一把菜刀追趕欽某某,在二樓樓梯間的平臺處,被告人楊某某追上了欽某某并用菜刀將欽某某的背部、腰部及雙手砍傷。經懷化市沅州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欽某某的傷構成輕傷。公訴人就上述所控事實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楊某某、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欽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該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訴稱,由于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行為致其遭受物質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楊某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63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提供了醫藥費收據,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人楊某某辯稱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其辯護人唐永洪辯護稱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胡某某辯稱被告人楊某某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打電話聯系其妻李某某,發現李某某電話無法接通,因擔心李某某安全,其便從懷化市區乘出租車回芷江家中(芷江鎮柳樹坪xx廠廉租房)查看,發現家里防盜門被反鎖,經敲門幾分鐘后李某某才開門。進門后被告人楊某某發現李某某與一陌生男子(被害人欽某某)在家里,當時欽某某神色慌張且未穿鞋襪。被告人楊某某認為欽某某與李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找欽某某賠償損失,還叫其所乘出租車的司機一起來幫忙拉住欽某某。欽某某見狀,拿起茶幾上的水果刀往客廳外跑,被告人楊某某便從廚房拿起一把菜刀追趕欽某某,在二樓樓梯間的平臺處,被告人楊某某追上了欽某某并用菜刀將欽某某的背部、腰部及雙手砍傷。經懷化市沅州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欽某某的傷構成輕傷。且被害人欽某某的右小指近、遠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屬十級傷殘。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受傷后住院12天,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加強營養。欽某某系農村戶口,具有個體工商戶執照。由于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7951.20元、誤工費36067元÷365天×(住院12天+休息90天)=10078.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天×30元/天=360元、營養費12天×30元/天=360元,共計18749.82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明:(1)書證被告人楊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楊某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芷公城刑受字(2012)5077號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本案由被害人欽某某報案至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的事實。(3)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龍某剛、田某球出具的《關于楊某某故意傷害案線索來源及查獲經過》,證明本案的線索來源及抓獲被告人楊某某的過程。(4)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龍某剛、田某球出具的辦案說明及監控拍攝照片1張,證明由于被害人報案距案發時有近兩個月的時間,未能提取到被告人楊某某砍傷欽某某的菜刀以及送被告人楊某某的出租車車牌被泥遮擋,未能查找到出租車司機進行調查取證的事實。監控拍攝照片還證明,被告人楊某某所乘出租車2012年9月25日10時22分經過七里橋卡口的事實。(5)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醫院疾病診斷書、住院病歷、被害人受傷照片,證明被害人欽某某多處刀傷、右尺側伸腕肌、右小指伸肌腱、左環指伸肌腱斷裂,住院12天,醫生建議休息三個月、加強營養的事實。(6)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25日晚上11點鐘,被害人欽某某還待在李某某家,后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的丈夫)回家發現了躲在衣柜旁的欽某某,并且當時欽某某沒有穿鞋襪,因懷疑李某某與被害人欽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便拉欽某某去派出所,欽某某因害怕拿了把水果刀在手里往門外跑,被告人楊某某從廚房里拿了把菜刀追了出去的事實。(7)被害人欽某某的陳述,證明2012年9月25日晚上,他來到李某某家,在李某某家待了一段時間后,被告人楊某某來到李某某家,被告人楊某某懷疑其與李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找其要賠償損失,因怕危險其拿起水果刀就往外跑,楊某某從廚房拿起一把菜刀追他,在二樓樓梯平臺處,被告人楊某某追上他,并用菜刀將其背部、腰部及雙手砍傷的事實。(8)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2年9月25日21時許,其打電話聯系其妻李某某,發現李某某的電話無法接通,因擔心李某某的安全,其便從懷化市區租了一輛出租車回到芷江家中(芷江鎮柳樹坪xx廠廉租房)查看,發現家里防盜門被反鎖,進屋后發現欽某某沒有穿鞋襪躲在衣柜房,其便懷疑其妻李某某與欽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其便要欽某某賠償損失,還叫其所乘出租車的司機一起幫忙拉住欽某某,欽某某見狀,拿起茶幾上水果刀便往客廳外跑,其便從廚房拿起一把菜刀就追了出去。欽某某剛跑到二樓樓梯間的平臺處就被其追上,其為避免受傷,用菜刀將欽某某砍傷的事實。(9)懷化市沅州司法鑒定所(2012)臨鑒字第75號、(2013)臨鑒字第01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欽某某的傷經鑒定為屬輕傷、傷殘等級屬十級傷殘的事實。(11)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為芷江侗族自治縣芷江鎮xx村xx廠廉租房宿舍xx棟2樓至3樓樓梯口的事實。(12)注冊號431xxxx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湘財通字(2008)N0054xxx、湘財通字(2012)N0120xxx、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湘財通字N000xxx,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系從事居民和其他服務業人員。(13)湖南省醫療衛生單位住院醫藥費收據湘財通字(2012)N00069276102,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住院12天,花醫藥費7951.20元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楊某某的刑事責任。由于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楊某某應予以賠償,但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有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人楊某某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要求賠償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要求被告人楊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其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人楊某某辯稱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唐永洪提出的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故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唐永洪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胡某某提出的被告人楊某某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代理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其代理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13 124.87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韓連周
人民陪審員 楊 俊
人民陪審員 楊殿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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