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毛某某與陳某、李某業主共有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2242)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金牛民初字第1029號
原告:黃某。
原告:毛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國強,四川永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被告:李某。
原告黃某、毛某某訴被告陳某、李某業主共有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二原告黃某、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強國,被告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原、被告同是金牛區xx街xx號1幢*單元*層的業主,雙方系鄰居。因被告在雙方共用的通道中修建墻壁,影響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風和消防安全,現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二被告將修建在金牛區xx街xx號xx公館1幢*單元*層公共通道上的墻壁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辯稱,因其房屋的熱水器和天然氣表都安裝在通道上,修建墻壁是出于安全考慮。該通道不是消防通道,不影響消防安全。砌墻雖影響過道的通風采光,但對鄰居的房屋和居住也沒有影響。砌墻是向物管承諾并經物管同意的,只有物管才有權要求拆除墻壁,且原告的主體不適格,起訴方應當是整層樓的業主或者開發商。
被告李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鄰居,同是金牛區xx街xx號xx公館1幢*單元*層的業主。2011年3月,二被告在原、被告雙方房屋外的公共通道修建墻壁,被物管予以制止。2011年3月28日,被告向物管出具了承諾書,承諾若鄰居有意見,將按照物管要求拆除實體墻門,改為安裝透明玻璃門,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后在物管的同意下,被告繼續施工修建了墻壁。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登記,承諾書,房屋產權證書,照片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一致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公共通道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之規定,被告在公共通道上修建墻壁侵犯的是所有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故承辦人認為,本案應改業主共有權糾紛。
關于原告是否享有訴權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侵占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原告作為業主亦有權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關于原告要求判決兩被告將修建在金牛區xx街xx號1幢*單元*層公共通道上的墻壁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事實上存在侵權行為,且又與物管簽訂了如果鄰居繼續有意見,將按照物管要求拆除實體墻門的承諾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拆除修建在金牛區xx街xx號1幢*單元*層公共通道上的墻壁,并對共同通道恢復原狀。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陳某、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梅詩雪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趙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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