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張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360)
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三民初字第00056號
原告周xx,男,19**年**月**日生,漢族,司機,住葫xx。
委托代理人李勇,遼寧木魚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住xx。
委托代理人金魁,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道理人張xx,女,19**年**月**日生,漢族,退休工人,住xx。
原告周xx訴被告張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張x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魁、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貨車司機,2011年末,經人介紹為被告開貨車,雙方約定月工資為5700元。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4月23日被告因故未支付原告勞務費,共欠原告勞務費11970元。經協商未果,故來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該勞務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欠款事實屬實,但我現在服刑期間,無力償還,但可以用公安機關扣押我的錢財償還。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貨車司機。2011年末,被告雇傭原告為其開貨車,雙方約定月勞務費為5700元,至2012年2月20日,被告依約履行了合同并支付了原告勞務費。2012年4月23日,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被告尚欠原告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4月23日的勞務費11970元。原被告經協商未果,故來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該勞務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筆錄、證人證言等載卷為憑,并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受被告雇傭,付出了相應的勞務,應獲得相應勞務費。現原告主張勞務費11970元的事實,被告予以認可,也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給付原告周xx運費119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的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武乾
人民陪審員 劉樹
陪 審 員 王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耿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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