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肇某某與耿某某、韓某某、韓某某、李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335)
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民一初字第00642號
原告肇某某,男,住連山區。
委托代理人金魁,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耿某某,男,住龍港區。
被告韓某某,女,住龍港區。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寶光、劉官竹,遼寧大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男,住龍港區。
被告李某某,女,住龍港區。
原告肇某某訴被告耿某某、韓某某、韓某某、李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肇某某委托代理人金魁、被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寶光、劉官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肇某某訴稱,原告于今年購買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夫妻共有的位于葫蘆島市龍港區XX街XXX-X號樓X單元XXX室的房屋,并于2015年6月2日在葫蘆島市房產處辦理了房屋過戶的相關手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原告去已購買自己的房屋督促被告騰房時,發現房屋被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居住,且二人拒不騰房,雖原告好言相勸,甚至原告報警,被告還是拒不騰房。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不得妨礙原告入住自己的房屋;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耿某某、韓某某辯稱,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民事關系。一、2014年10月21日答辯人耿某某、韓某某向葫蘆島某某融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借款八十萬元,借款期限一年。當時是以趙某某、王某某、趙某甲、楊某某四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協議,某某公司要求答辯人以自有房屋作為抵押擔保,當時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協議。同時應某某公司的要求,為鄧某某簽訂委托書及公證書,授權鄧某某代為出售房屋并收取賣房款、代辦房屋買賣過戶、查檔、評估、公證、繳納稅費的相關手續。無論是借款協議還是房屋買賣協議,某某公司都沒有將協議交給答辯人。因某某公司是一家代理公司,協議簽訂后,由被代理公司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將借款分別打入趙某某、王某某、趙某甲、楊某某四人賬戶,每人20萬元,共計80萬元。以后答辯人按約償還利息,2015年5月22日后因資金緊張,沒有給付利息至今。二、答辯人與原告之間雖然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實質沒有發生買賣關系,協議簽訂后,原告沒有給付我方賣房款,我方也沒實際交付房屋。在答辯人沒有給付利息后,鄧某某在沒有通知我方的情況下,于2015年6月2日擅自將房屋所有權登記變更到原告名下。當初某某公司說簽訂協議就是為貸款提供擔保,我們給鄧某某簽訂委托書并不是我們賣房的真實意思,并且該房屋的實際價格遠遠超過貸款數額。三、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是名為買賣實為借款的民事法律關系,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的規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韓某某、李某某未到庭,無法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本案中訴爭房屋位于葫蘆島市龍港區XX街XXX-X號樓X單元XXX室。2014年10月14日被告耿某某、韓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向案外人鄧某某出具了委托書,委托鄧某某為二人的代理人,代二人出售訴爭房屋并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雙方對委托書進行了公證。原告肇某某與案外人鄧某某雙方協商購買此房屋,并于2015年6月2日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現該房屋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由被告韓某某、李某某(系韓某某的父母)占有使用。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委托書復印件、公證書復印件等證據材料載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原告肇某某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書可以證明原告對訴爭房屋享有物權,被告耿某某、韓某某、韓某某、李某某未經原告同意,占有使用原告房屋的行為已妨害了原告對訴爭房屋享有的物權,原告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要求被告停止對自己物權的妨害。被告主張原、被告雙方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實質上沒有發生買賣關系,且賣房并非被告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該項主張,被告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對該房屋權屬問題,雙方應另案訴訟,故對被告的主張不予采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耿某某、韓某某、韓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搬出原告肇某某所有的位于葫蘆島市龍港區XX街XXX-X號樓X單元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費50.00元(已減半)由被告耿某某、韓某某、韓某某、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韋 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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