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顏某某與顏某甲、潛江市萬某門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38)
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潛江民初字第00733號
原告顏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潛江市老某某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顏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
被告潛江市萬某門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萬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葉盛,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顏某某訴被告顏某甲、潛江市萬某門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某門業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志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顏某甲、被告潛江市萬某門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葉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某訴稱,2012年10月,原告顏某某建房后,向被告顏某甲定做室內外門,被告顏某甲將門安裝后,原告顏某某搬進新房居住。由于門上的氣窗玻璃沒有安裝,原告顏某某要求被告顏某甲派人來安裝氣窗玻璃,被告顏某甲則稱由用戶找專業安裝人員安裝,于是原告顏某某找專業安裝人員顏某某安裝氣窗玻璃,在安裝到最后一扇門的氣窗玻璃時,發現這塊門上缺少配套的壓條,原告顏某某電話要求被告顏某甲將壓條送來,被告顏某甲說家中沒有壓條,雙方電話中發生爭執,顏某某勸解說可以暫時用玻璃膠將氣窗玻璃粘上,以后及時安裝壓條,被告顏某甲也承諾盡快將壓條送來安裝。過了半個月,被告顏某甲電話通知被告萬某門業公司派人將壓條送來了,因原告顏某某家中無人,被告萬某門業公司人員將壓條扔到原告顏某某家中,并答應下次來安裝。2013年春節后,經原告顏某某多次催促,被告萬某門業公司派人到原告顏某某家中,見氣窗玻璃膠粘力很強,對原告顏某某說不需要加裝壓條,原告顏某某不同意,怕玻璃掉下來傷人,被告萬某門業公司人員說絕對不會掉下來,有事他負責,原告顏某某將上述情況告訴了被告顏某甲。2013年5月,被告顏某甲帶維修人員從原告顏某某家門前經過時,原告顏某某要求被告顏某甲安裝壓條,被告顏某甲說玻璃膠很牢固,不需要安裝壓條。2013年8月22日9時左右,原告顏某某正準備早餐,突然一陣風吹來將門關上,氣窗玻璃受到震動掉了下來,正好砸在原告顏某某左足腕處,造成原告顏某某左足腕處肌腱斷裂。原告顏某某受傷后,在武漢瑞祥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治療5天,因無錢支付醫療費,出院后在村衛生室繼續治療。由于兩被告不按約定履行義務,致使原告顏某某的身體受到了傷害,兩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顏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9566.40元(人民幣,下同)。
被告顏某甲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原告顏某某起訴的事實屬實,被告顏某甲是經銷商,產品質量問題應由被告萬某門業公司承擔責任。原告顏某某既然知道氣窗玻璃安裝后有危險性,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原告顏某某也應承擔責任。
被告萬某門業公司辯稱,1、被告萬某門業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被告萬某門業公司向原告顏某某提供的房門質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隱患,原告顏某某所受傷不是因被告萬某門業公司提供的房門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傷害,原告顏某某應當向安裝氣窗玻璃的承攬人主張權利,與被告萬某門業公司無關;2、原告顏某某受傷原因不明,與被告萬某門業公司提供的房門是否存在缺陷沒有關系;3、被告萬某門業公司與原告顏某某不存在合同關系,被告顏某甲與被告萬某門業公司系買賣關系,被告顏某甲將門賣給原告顏某某,被告顏某甲與原告顏某某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合同的標的物沒有產品缺陷,被告顏某甲、被告萬某門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4、原告顏某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原告顏某某陳述多次要求安裝氣窗壓條,說明其對用玻璃膠安裝氣窗玻璃存在安全隱患有認識,因其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顏某某對被告萬某門業公司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原告顏某某建房后,通過被告顏某甲向被告萬某門業公司定作價值5300元不同型號的房門5副,被告顏某甲為原告顏某某定作的房門予以安裝。原告顏某某遷居新房后,發現門上的氣窗玻璃未安裝,于是要求被告顏某甲安裝,被告顏某甲向原告顏某某回復,被告顏某甲及被告萬某門業公司不承擔氣窗玻璃安裝義務。2013年1月下旬,原告顏某某向顏某定作房門氣窗玻璃,顏某為原告顏某某定作的房門氣窗玻璃進行了安裝。在安裝過程中,顏某因找不到其中房屋后門的配套氣窗壓條,原告顏某某電話通知被告顏某甲為其配送氣窗壓條。因當時無庫存壓條,被告顏某甲承諾此后由被告萬某門業公司送來。由于沒有找到氣窗壓條,顏某將該房門的氣窗玻璃暫時用玻璃膠予以固定,并告知原告顏某某等氣窗壓條到后予以安裝,安裝氣窗壓條更安全。2013年3月,被告萬某門業公司維修人員將另配的氣窗壓條送到原告顏某某家中時,發現該門上原已配有氣窗壓條,是安裝氣窗玻璃的人員沒有看到而未安裝。2013年8月22日,由于原告顏某某未安裝氣窗壓條,氣窗玻璃脫落,將原告顏某某左足腕砸傷。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顏某某、被告顏某甲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武漢市住院醫療收費發票、湖北省醫療單位住院醫療費收據及住院費用流水清單、武漢瑞祥中西醫結合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手術科室住院志、潛江市萬某門業有限責任公司出庫單、證人顏某出庭作證證言等證據予以佐證,并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顏某某通過被告顏某甲向被告萬某門業公司定作房門后,被告顏某甲、萬某門業公司將房門交付原告顏某某并進行了相應的安裝,原告顏某某接受了被告萬某門業公司制作的房門并給付了報酬,雙方已按定作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原告顏某某被房門上的氣窗玻璃掉下致傷與被告顏某甲、萬某門業公司為其定作和安裝房門等履行合同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原告顏某某要求被告顏某甲、萬某門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顏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00元,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02010400*****。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志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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