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07閱讀量:(1553)
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一初字第01357號
原告趙某英,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區人民路*號樓*單元*室。
委托代理人劉世榮,遼寧合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票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臺吉管理區興臺社區。
法定代表人胥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翟立臣,遼寧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英與被告北票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世榮,被告北票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立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英訴稱,2010年6月9日,原、被告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合同約定拆遷原告門市房一戶(86.4㎡),過渡期為一年即2010年9月15日至2011年9月15日,超出時間每月按3,600元計補停產停業損失。合同簽訂后原告房屋被拆遷,卻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回遷,直至2013年9月1日才回遷。逾期時間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日,共25.5個月,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停產停業損失91,800元。
被告北票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我方應于2011年9月15日向原告交付回遷房屋,實際交付房屋時間是2013年9月1日,同意按合同約定向原告給付逾期交房期間停產停業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9日,原告趙某英與被告北票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約定由被告對原告所有的磚混結構有照房屋(86.4㎡)進行拆遷,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對原告進行安置,原告回遷至北票市汽配城小區*號樓*層*號房。雙方約定過渡期限為1年,超出時間每月按3,600元計補停產停業損失,在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拆遷。被告應于2011年9月15日向原告交付回遷房屋,實際于2013年9月1日交付。
上述事實,當事人無爭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真實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被告逾期交付房屋23.5個月(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日),應按合同約定每月3,600元向原告給付該期間停產停業損失,即84,6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票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英超期過渡期停產停業損失8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5元,由被告北票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鳳春
人民陪審員 代鳳濤
人民陪審員 段錦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郭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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