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平涼某某公司與某某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7閱讀量:(1342)
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平中民一初字第7號
原告平涼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平涼市崆峒區東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賈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三十三項目部經理,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車登明,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某某縣石堡子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茍某某,該管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該管委會干部,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告平涼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平涼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管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年4月1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平涼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車登明,被告某某管委會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涼某某公司訴稱:2013年3月21日,平涼某某公司與某某管委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平涼某某公司承建某某縣石堡子“三線建設”文化旅游園二期改造項目,合同價款4038487.5元,2013年3月31日開工,同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簽訂后,平涼某某公司進行施工,同年11月底完工。同年12月通過某某管委會的組織驗收,雙方對整個過程進行了結算,經審定工程造價4177928.53元,2015年1月22日雙方簽訂結算協議,確定工程結算價4163605.58元。2013年6月25日雙方簽訂《某某工業園區“三線建設”文化園二期項目仿古門窗制作協議書》,約定:由平涼某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為某某工業園區制作、安裝仿古門窗,工程造價271600元。合同簽訂后,平涼某某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并經過某某管委會的驗收。兩項工作結算價4435205.58元,某某管委會分三筆支付了681600元,仍欠3753605.58元。從2013年11月底工程竣工計算至2015年4月底,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息計算,某某管委會還應支付利息327032.88元。現請求:某某管委會支付工程款3753605.58元,支付利息327032.58元。
平涼某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用以證明工程合同價款、工程內容、工期、質量標準及其他事項的約定;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安全文明施工費審批表》各1份,用以證明某某縣石堡子“三線建設”文化園二期改造項目按期竣工,并經某某管委會組織竣工驗收;3.《工程造價審查書》首頁、《某某縣工業園區“三線建設”文化園二期改造項目工程結算書》1份,用以證明雙方簽訂協議,確定最終工程結算價款4163605.58元;4.《某某工業園區“三線建設”文化園二期項目仿古門窗制作協議書》1份,用以證明該工程已完工,某某管委會應付工程款271600元。
某某管委會未作書面答辯,當庭答辯稱:某某縣石堡子“三線建設”文化園改造項目所欠工程款4163605.58元,雙方協商2015年1月22日結算,已支付工程款41萬元,文化園仿古門窗制作工程款271600元已付清。雙方對工程約定了保修期,含保修金應付工程款3753605.58元。雙方合同約定上下水管網保修期2年,防水保修期5年,采暖保修期2年,土建保修期50年。文化園二期改造項目沒有交付,所以欠款不應支付。平涼某某公司利息計算不當,應從2015年1月22日起計算利息。
某某管委會出示證據有:1.《某某縣工業園區“三線建設”文化園二期改造項目工程結算協議》1份,用以證明雙方在2015年1月22日簽訂結算協議;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質量保修書》各1份,用以證明工程內容及應扣保修金201924.38元;3.仿古門窗制作款支付憑證及發票各1張,用以證明已支付仿古門窗款271600元;4.支付工程款憑證復印件4張、發票復印件2張,用以證明支付工程款41萬元;5.仿古門窗制作協議書,用以證明合同內容。
依據雙方當事人當庭一致的陳述及雙方提交一致的證據,認定以下事實:
2013年3月21日,平涼某某公司與某某管委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平涼某某公司承建某某縣石堡子“三線建設”文化旅游園二期改造項目工程,合同主要約定:工程承包范圍是設計施工圖內的所有工程內容,改造總面積5200平方米,建設景區大門、亭子、生態休閑停車場。合同工期244天,2013年3月31日開工,同年11月30日竣工,價款4038487.5元,約定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5%,保修金為201924.38元。雙方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土建工程50年,屋面防水5年,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2年,供熱及供冷為兩個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1年。某某管委會已支付石堡子“三線建設”文化旅游園二期改造項目工程41萬元。2013年6月25日雙方簽訂《某某工業園區“三線建設”文化園二期項目仿古門窗制作協議書》,主要約定:由平涼某某公司包工包料,按照門窗數量以單位價格一次性包死制作仿古門窗及安裝,工程總造價271600元,開工時間2013年7月1日,竣工時間同年10月1日。工程完工后某某管委會付清工程款271600元。雙方一致認為包括保修金在內某某管委會尚欠工程款3753605.58元。
本院認為:平涼某某公司與某某管委會之間簽訂的合同和其他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其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平涼某某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并竣工驗收。庭審中雙方對所欠工程款數額均無異議,某某管委會應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石堡子“三線建設”文化旅游園二期改造項目工程應扣除的工程保修金數額,二是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如何計算。
關于石堡子“三線建設”文化旅游園二期改造項目工程應扣除的工程保修金的問題,在庭審中由于雙方對未到期的保修金數額無法核算,雙方一致同意扣除未到期保修金15萬元,據此,扣除未到期保修金后,某某管委會應支付工程款3603605.58元。
關于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及第十八條第一款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的規定,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雙方對何時開始計算利息存在爭議。在庭審中雙方一致認為工程竣工日期是2013年11月30日。平涼某某公司出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安全施工審批表、造價審查書、工程結算協議,用以證明利息應從2013年12月1日計算至2015年4月3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3年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某某管委會對平涼某某公司出示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應按審計時間即2015年1月22日計算利息。經審查,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的規定,本案從某某管委會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之日2013年12月5日起計算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1-3年利率標準,依據應付工程款3603605.58元算至平涼某某公司主張截止日期2015年4月30日,具體計算為:①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1月21日的利息是213728.37元(3603605.58元×6.15%÷365天×352天);②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是58644.98元(3603605.58元×6%÷365天×99天);③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34629.17元(3603605.58元×5.75%÷365天×61天),以上利息307002.5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某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給平涼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價款3603605.58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的利息307002.5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445元,由某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擔38085元,平涼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引軍
審 判 員 李 凌
代理審判員 白皎潔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任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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