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與王某某、朝陽某超市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7閱讀量:(1583)
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雙民初字第01725號
原告魏某某,男,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于洪,遼寧藍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個體工商戶。
被告朝陽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陽市雙塔區。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路尚書,遼寧天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被告朝陽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超市)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春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洪,被告王某某,被告某超市委托代理人路尚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某超市有多年業務關系,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某超市經營系聯合經營關系,王某某是多個某超市水果、蔬菜經營負責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處采購蔬菜、水果在各某超市銷售。被告累計賒欠貨款86,000元。被告在原告處采購水果時,把聯營合同出示給原告,原告確信王某某與某超市的聯合經營關系,認為有某超市信譽好回收資金應該沒有問題,才把水果賒給王某某。經多次催要,所欠貨款86,000元至今仍未給付,對此所欠貨款,王某某應負給付責任,被告某超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人民幣86,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和某超市屬于聯營狀態,現在我確實虧損,虧損了200多萬元,沒有能力償還。
被告某超市辯稱,一、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是代表某超市。本案原告與王某某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規則,原告只能向王某某主張債權。多年來一直是王某某向原告購買水果,答辯人沒有過任何手續。原告的債務應由王某某償還,與答辯人無關。二、答辯人與王某某之間是柜臺租賃關系,答辯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合同開頭,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等合同內容均證明合同雙方是租賃關系。王某某自辦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租賃答辯人經營場地,所欠債務應自行負擔,因此,答辯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系朝陽市雙塔區王某某蔬菜店業主,經營地點為被告某超市內。2009年4月23日,被告王某某(乙方)與被告某超市(甲方)簽訂聯營協議,約定:第一條專柜的設置,甲方同意乙方占用甲方劃定區域,作為乙方經營商品的商區。第二條規范經營,乙方銷售的商品及售價都必須經甲方審核同意后方可陳列出售,未經允許按違約處理。第三條專柜營業員和促銷員的管理,乙方派駐人員應自覺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管理制度,派駐人員上下班時間必須與甲方員工同步。有違紀者甲方有權進行處罰或責令乙方更換人員,對嚴重違紀者,甲方有權將其清退出場。第四條商品及設備的管理,乙方經營的主要商品類別干調、蔬菜。乙方進場的商品均由派駐人員自行管理和保管,與賣場同樣須經防損部確認。乙方的專柜及經營區域的裝潢及電器設備應事先通知甲方,在經過甲方同意后方可動工,費用自負。完工后需經甲方認可后才能營業,未經許可乙方禁止擅自拆除或提出任何補償要求,否則按違約處理。第五條費用支付與結算方法,甲方按乙方銷售額的干調15%、蔬菜5%收取扣點。乙方每月未達到保底營業額時,乙方應按保底營業額100%向甲方交付費用,貨款抵扣不足部分,乙方須現金支付。乙方使用甲方的水、電、店內條碼、電子稱、包裝物等,其費用由乙方自付。對甲方組織的宣傳廣告、店慶、促銷活動和節、假日活動等,乙方應給予積極支持和幫助,店慶費用標準按銷售額與毛利參考制定,最低標準1000元/戶,必要時甲方要求乙方做負毛利銷售時,乙方必須服從。結算方式:賬期15天,每月10、25日結算。乙方按每月銷售額1%交納禮品卡扣點費。乙方自行承擔開發票實際發生額的7%。第六條違約責任,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的各類條款,甲方有權清除乙方所設專柜并終止合同,不予結算當月貨款,其它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在合同期禁止中途停止或將專柜轉讓給第三者,如有發生,按違約處理。禁止乙方有其它有損于甲方權利之事宜發生,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理。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從2009年4月23日至2010年4月22日止。第九條補充條款,乙方交抵押金5,000元,退場時無違約行為返還。乙方必須配合甲方,按要求加入某超市的各連鎖店聯營。聯營商的商品售價不允許超過進價的15個點,如市調發現,每單品罰款。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賣場整體規劃時,對其經營位置的調動。雙方上述聯營協議簽訂后,被告王某某入住某超市內從事干調和蔬菜經營。2010年7月16日,二被告續簽了聯營協議,協議期限至2011年7月16日。至2013年6月17日,二被告由原聯營協議變更為租賃協議,由“甲方同意乙方占用甲方劃定區域,作為乙方經營商品的商區”,變更為“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劃定區域,作為乙方經營商品的商區”。租賃協議在規范經營、專柜人員的管理、費用收取、違約責任等內容與聯營協議沒有大的變更,協議沒有約定保底條款。第九條補充條款約定,乙方在外所欠債務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合同履行期間,被告王某某多次從原告處購進水果,至2014年3月5日被告王某某共欠原告貨款86,000元,因被告未能給付,原告催要未果,故訴至本院。
審理中,被告王某某提供了與被告某超市簽訂的聯營協議書、部分往來明細賬等,證明與被告某超市存在聯營關系;被告某超市提供的王某某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租賃協議,證明被告王某某獨立經營,雙方不存在聯營關系。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出具欠條;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與被告某超市簽訂的聯營協議書、部分往來明細賬;被告某超市提供的王某某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租賃協議。以及原、被告雙方陳述筆錄附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具有證據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作為朝陽市雙塔區王某某蔬菜店業主,其經營地點雖在被告某超市內,但其具有獨立經營權利。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審理中,被告王某某雖提供了與被告某超市簽訂的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聯營協議,雙方合同履行期限均為一年,兩份合同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不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某超市提供與被告王某某2013年簽訂的租賃協議,證明雙方已由聯營形式變更為租賃方式,被告某超市以收取扣點的方式收取租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提供的相關證據用以證明被告某超市對其所售商品的價格定價,經營管理,人員管理,收取扣點屬聯營行為。因上述行為均為被告某超市的經營方式,屬二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另一法律關系。被告王某某在購買原告的水果時,沒有被告某超市授權,被告某超市亦沒有為原告出具過欠款欠據,系王某某個人行為,故被告某超市對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貨款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對原告訴請被告王某某給付貨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超市提出的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魏某某貨款86,000元。
二、駁回原告魏某某對被告朝陽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5元(原告預交),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春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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