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甲與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7閱讀量:(1675)
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崆民初字第2095號
原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昱,甘肅璞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旭東,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甲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曉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昱,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旭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5月15登記結婚。婚后于2012年8月28日生育男孩胡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雙方因經濟、購房等問題發生矛盾,2013年4月被告帶孩子返回娘家居住,經原告及家人多次催叫被告執意不愿回家。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到原告借調單位胡鬧甚至向紀委寫信誣告原告,致使原告無法正常工作。被告家在農村而原告家在城市,被告不顧原告反對,不考慮孩子生活便利,執意將孩子交由其父母照顧,致使孩子身患嚴重皮膚病。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又撤訴。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繼續共同生活的基礎。現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由原告撫養婚生男孩胡某乙,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被告郭某某辯稱,原告所述結婚時間及生育情況屬實。但雙方實際分居不足兩年。孩子身患皮膚病并不是如原告所說是我們照顧不周的原因。去原告單位及向紀委寫信均因為原告對孩子不管不問。被告認為雙方無原則性糾紛,夫妻感情也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
1、公安機關詢問筆錄5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柳湖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1份,證明被告家人來原告單位胡鬧的事實;
3、照片6張及平涼市婦幼保健門診回執2份,證明原告及家人與被告家人發生矛盾的事實;
4、孩子照片2張,證明孩子在被告及家人照顧的現狀;
5、2013年2月17日銀行交易明細對賬1份,證明被告從原告私人賬戶支取29000元;
被告質證意見:證據1只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家人發生矛盾,但達不到原告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目的。證據2形式要件不合法,且達不到證明目的。證據3只能證明雙方曾發生矛盾,并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證據4無法達到證明目的。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該錢屬于共同財產且用于共同生活了。
被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1、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主體身份;
2、結婚證原件2份,證明雙方婚姻情況;
3、醫保證復印件1份,證明雙方分居時間不滿兩年;
4、平涼市車管所車輛信息查詢單1份3頁,證明夫妻共同財產。
5、2014年11月10日平涼市第二人民醫院檢查報告單復印件2份;
6、2014年6月16日平涼市二院孩子治療花費票據4張;
7、2015年2月13日平涼市人民醫院取藥單據1份;
8、2015年3月30日西京醫院急診檢驗報告單1份;
9、2015年4月2日西京醫院過敏源檢測單1份;
10、2015年3月31日收費票據2份;
11、2015年4月2日西京醫院消費明細及中藥單各1份;
12、新世紀購買奶粉票據復印件2份。
上述證據證明孩子病因及被告在孩子生病期間治療花費。
13、照片4張,證明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由原告的原因。
原告質證意見: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3、4無異議。其余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這些證據更加證明被告照顧孩子不周,而達不到被告證明目的。證據13有異議,達不到被告證明目的。
本院認證意見:對原告胡某甲提供的證據1,3,4,5經被告質證,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以上證據證明力予以確認。證據2不予認定。對被告郭某某提供的1-11組證據,經原告質證對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被告提供的以上證據予以認定。證據13經原告質證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證明力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胡某甲與郭某某于2011年5月15登記結婚。婚后于2012年8月28日生育男孩胡某乙,現年3歲。共同生活期間原告與被告家人多次發生矛盾,但原、被告雙方并無原則性矛盾。自2014年7月開始雙方分居至今。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撫養婚生男孩胡某乙。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和睦。現原告與被告家人存在矛盾,但夫妻雙方并無其他原則性糾紛,鑒于原、被告自愿結婚有一定感情基礎,婚生男孩尚且年幼,庭審中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如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雙方能加強溝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完全能夠繼續共同生活。因此,為了維護家庭穩定,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胡某甲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曉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火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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