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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黔鐘刑初字第110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鄧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月1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敖顯能,貴州中創聯律師事務所六盤水分所律師。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F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邰少華,系貴州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趙焱,系貴州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嚴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F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永富,貴州新黔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楊鑒,貴州中創聯律師事務所六盤水分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鐘檢公訴刑訴(2014)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歐某某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行賄罪,被告人林某涉嫌犯受賄罪,被告人嚴某某、楊某某、楊某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敖顯能,被告人歐某某及其辯護人邰少華、趙焱,被告人林某,被告人嚴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永富,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楊鑒,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開設賭場
2012年5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歐某某在六盤水市鐘山區大灣鎮某某村開設野外賭場,以搖骰子賭單雙的方式聚眾賭博,每天參賭人員多達幾十人,歐某某以每天3000元的價格雇傭鄧某某組織人員幫其看守該賭場。彭某(另案處理)在該賭場上負責莊家和賭徒的賠付。賭場主要由莊家坐莊搖骰子同賭客對玩猜單雙,按照1賠1的比率,下注金額從五十元至數萬元不等,當搖到8點或13點時,賭場從買雙的賭客手中收取賭資5%的紅利。另一種方式是猜點子,賭客同賭場賭,賭客將賭注押在某數點上,如搖出的數不是所押數點的雙數,賭客可拿回所押賭注;如搖出的是單數賭客所押賭注收歸賭場;如搖出的數點與賭客所押數點相同,賭場須向賭客賠付人民幣1000元。
(一)2013年11月,被告人歐某某伙同胡某某、小和平(二人另案處理)在貴州省威寧縣某某村開設野外賭場,以搖骰子賭單雙的方式聚眾賭博,每天參賭人員多達幾十人,歐某某以每天3000元的薪酬雇傭鄧某某組織人員幫其看守該賭場,彭某在該賭場上負責莊家和賭徒的賠付。
(二)2014年2月至4月,被告人歐某某邀約被告人嚴某某、楊某某和孟某某(另案處理)在六盤水市鐘山區大灣鎮某某村開設野外賭場,聚眾賭博,每天參賭人員多達幾十人。賭場由被告人楊某負責記賬,歐某某以每天3000元的薪酬雇傭被告人鄧某某組織人員幫其看守賭場。
被告人歐某某等人歸案后,公安機關從楊某處扣押了作案工具骰子27顆。
二、行賄受賄
(一)2012年5月至11月期間,歐某某分七次,每次3萬元,向時任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大灣派出所所長何某某行賄共計21萬元。
1、2012年5月的一天,歐某某在何某某辦公室告知何某某其準備在貴州省威寧縣及大灣的交界處開設賭場,希望得到何某某關照。之后的一天下午歐某某電話聯系何某某,雙方約定在大灣鎮農村信用社旁見面。見面后歐某某在何某某駕駛的大眾途觀越野車上送給何某某人民幣3萬元。
2、2012年6月上旬的一天,歐某某在上述地點和車上送給何某某人民幣3萬元。
3、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在“某某足道”旁路邊,何某某駕駛的大眾途觀越野車上,歐某某送給何某某人民幣3萬元。
4、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歐某某在上述地點和車上送給何某某人民幣3萬元。
5、2012年9月的一天,在六盤水市鐘山區雙戛加油站,歐某某在何某某駕駛的大眾途觀越野車上送給何某某人民幣3萬元。
6、2012年10月的一天,在六盤水市鐘山區七十三“某某咖啡廳”旁,歐某某送給何某某人民幣3萬元。
7、2012年11月的一天,歐某某在上述地點送給何某某人民幣3萬元。
(二)2014年2月至4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歐某某分三次向鐘山公安分局大灣派出所警務助理林某、蘇某某等人共行賄1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2月中旬,歐某某通過為其看守賭場的鄧某某約請鐘山公安分局大灣派出所警務助理林某、蘇某某到六盤水市鐘山區鳳凰新區“盤縣老家菜”餐館吃飯。歐某某向林某、蘇某某表示希望不要去查處其在大灣鎮開設的賭場,并承諾每月送給林某等人6萬元錢,林某、蘇某某二人表示同意。幾天后,在六盤水市鐘山區鳳凰新區“某某足道”,歐某某將人民幣3萬元給林某。
2、2014年3月1日,在六盤水市鐘山區川心小區對面“惠美水匯”洗浴中心,歐某某送給林某人民幣6萬元。
3、2014年4月1日,歐某某在上述地點送給林某人民幣6萬元。
三、故意傷害
2010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鄧某某、袁某(另案處理)等人與靳某(另案處理)因賭場上的糾紛發生口角,鄧某某、袁某、王某某、陳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與靳某、王某甲等人在鐘山區大灣鎮某某村附近互毆。雙方打斗過程中,王某甲頭部被鄧某某邀約斗毆的人打傷。經鑒定,王某甲所受損傷為重傷。案發后,鄧某某親屬積極補償被害人王某甲的各項經濟損失,王某甲對鄧某某表示諒解。
另查明,2010年10月15日,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大灣派出所接受報案,報案人員稱王某甲被鄧某某等人打傷,大灣派出所于當日做了受案登記。公安機關相繼對被害人王某甲、證人蘇某某、靳甲合做筆錄,王某甲的陳述與蘇某某、靳甲合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了鄧某某等人毆打了王某甲。
四、妨害公務
2013年2月21日,鄧某某在得知周某糾集人員欲到六盤水市鐘山區大灣鎮對其進行報復后,糾集了眾多社會閑散人員持器械聚集在鐘山區大灣鎮三岔路處等待。后周某一干人等未到場。當日22時許,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大灣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周某某、穆某某、安某某帶領警務助理蘇某某等人趕赴大灣鎮三岔路口,周某某等人在現場發現許多持長柄刀的年輕人,周某某、穆某某等人勒令在場人員放下兇器離開現場,但部分人員拒絕配合并與民警發生對抗。民警遂對拒絕配合的人員手持的武器進行強制收繳。在周某某、安某某強制收繳一名持刀人員的兇器時,鄧某某突然按在右側腰部作出拔槍姿勢,語言表示其帶槍,左手提著一把殺豬刀指向周某某并向周某某靠近,周某某拔出警用手槍與其對峙幾十余秒鐘,大灣派出所所長何某某組織警力增援后鄧某某帶領持刀人員離開。
另查明,被告人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為逃避打擊向大灣派出所所長何某某行賄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歐某某及其辯護人邰少華、趙焱,被告人林某,被告人嚴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永富,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楊鑒,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賭場賬目賬本復印件,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場指認筆錄及刑事照片,被告人鄧某某、歐某某、林某、嚴某某、楊某、楊某某的戶籍證明及其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敖顯能所提鄧某某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辯護意見,因鄧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大灣派出所公安人員周某某、穆某某、蘇某某、劉某某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了鄧某某等人持戒阻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鄧某某及其辯護人敖顯能提出鄧某某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鄧某某、嚴某某、楊某某、楊某在野外為賭博提供場所,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鄧某某在糾集人員與他人斗毆的過程中,所糾集人員造成他人身體受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鄧某某持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構成妨害公務罪;歐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安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林某在代表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應數罪并罰;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行賄罪,應數罪并罰。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鄧某某、嚴某某、楊某某、楊某積極參與,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鄧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案發后歐某某主動交代了其他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減輕處罰。林某對十五萬元的受賄金額負刑事責任,應在十年以上處刑。被告人歐某某、嚴某某、楊某某、楊某、林某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如實供述所犯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可針對該兩罪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的辯護人所提“鄧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時間已有三四年的時間,公安機關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被害人也沒有找過他,直到2014年鄧某某因開設賭場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機關問他是否還有其他罪名時,鄧某某就供述了他故意傷害的行為,有自首的行為”的辯護意見,因2010年鄧某某故意傷害案案發后,公安機關已對被害人王某甲、證人蘇某某、靳甲合做筆錄,當時公安機關已經掌握鄧某某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因此,鄧某某在2014年向公安機關供述其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不屬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的情形,不應認定為自首,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所提鄧某某妨害公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因鄧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公安人員周某某、穆某某、蘇某某、劉某某的證人證言均相互印證,證實鄧某某在公安人員執行公務時,手提殺豬刀并作出拔槍姿勢與公安人員對峙,屬于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情形,鄧某某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所提鄧某某故意傷害案中被害人有一定過錯、鄧某某如實供述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歐某某的辯護人所提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減輕處罰;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嚴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嚴某某參與開設賭場時間較短,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楊某在開設賭場的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所處沒收財產,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合刑期在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所處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合刑期在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所處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所處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所處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七、作案工具骰子27顆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太星
人民陪審員 王 英
人民陪審員 夏誠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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