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與被告余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8閱讀量:(1553)
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麥民一初字第967號
原告劉某,女。
委托代理人嚴珍珍,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男。
原告劉某與被告余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嚴珍珍、被告余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由于原被告相識時間較短,彼此了解不夠,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架甚至打架,導致感情惡化。從2010年原告生完孩子就一直住在娘家,被告在寶雞工作,近年來由于被告對原告缺乏信任且二人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架打架,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起訴法院,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2、判令婚生子余某1由原告撫養;3、依法判決位于天水市麥積區一馬路西河苑小區*房屋一套由原告居住。
被告余某辯稱,我和原告之間其實沒多大矛盾,只是因為經濟問題吵了一架,我們的感情并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9年2月13日經人介紹認識,同年3月5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同年4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1。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為生活瑣事及家庭經濟問題發生矛盾,加之被告長期在外地工作,雙方聚少離多,缺乏溝通,致使夫妻感情不睦。
又查明,原被告現居住的房屋一套,購買于2014年5月20日,尚未辦理所有權證。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來源于原、被告的陳述及結婚證、戶口簿、房屋轉讓協議書、收條,均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離婚必須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法定條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婚姻基礎、婚后感情,有無和好可能,能否繼續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斷。
本案中,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只要雙方之間相互諒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溝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從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本院為雙方提供一個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機會。希望夫妻雙方珍惜這個機會,認真反思影響夫妻感情的問題所在,多溝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要求與被告余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陳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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