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牟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8閱讀量:(2164)
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武刑初字第93號
公訴機關武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高中文化。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經(jīng)武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于武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嚴珍珍,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訴刑訴(2015)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佩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牟某某及辯護人嚴珍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武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牟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違法載人,沿盤草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溫泉鄉(xiāng)王河村急彎坡路段時,由于車速過快,車輛墜入公路北側低于路面的水渠內,致乘車人毛某某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乘車人馬某某、劉某等7人受傷,車輛受損,形成死人交通事故。經(jīng)武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015)第001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牟某某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乘車人無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列舉了相應的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牟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公訴,請求判處。并以被告人牟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7人受傷,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為由,建議判處被告人牟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審中,被告人牟某某對其所犯罪行供認不諱,沒有提出辯解意見。
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系初犯;2、被告人如實供述,悔罪表現(xiàn)好;3、有自首情節(jié);4、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諒解;5、之所以發(fā)生事故,主要責任在被告人,但有一個交通安全檢查的追趕情節(jié),致翻車;6、被告人是高考學生,請求法庭予以從輕,以完成學業(yè);7、被告人自愿認罪。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牟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違法載人,沿盤草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武山縣溫泉鄉(xiāng)王河村急彎坡路段時,由于車速過快,車輛墜入公路北側低于路面的水渠內,致乘車人毛某某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乘車人馬某某、劉某、裴某某、王某某、張某某、毛某甲、趙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形成死人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武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毛某某符合交通肇事所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經(jīng)武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015)第0001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牟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毛某某、馬某某、劉某、裴某某、王某某、張某某、毛某甲、趙某某均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牟某某系參加完高考的學生,案發(fā)后,被告人因無證駕駛機動車,于2015年6月30日,被武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被告人家屬向被害人馬某某、張某某、劉某、裴某某、王某某、毛某甲、趙某某支付了醫(yī)藥費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諒解。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之父牟某甲與被害人毛某某丈夫閆某某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各種費用90000元,并履行完畢,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牟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一份。
上述事實,被告人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某某、裴某某、王某某、劉某、馬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馮某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行政處罰相關文書、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申請書、學生證復印件、高職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高考準考證復印件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牟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違法載人,在彎道路段未確保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7人受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綜合分析全案證據(jù)及事實后認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本案事實和證據(jù)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第三項辯護意見,被告人在肇事后,打電話報警并救治傷者,但是保護現(xiàn)場、救治傷員、向公安機關報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規(guī)定的被告人的法定義務,故對第三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第五項辯護意見,被告人和辯護人均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牟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已獲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系參加完高考的學生,本院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合被告人牟某某的犯罪性質、犯罪后果、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及獲得被害方諒解的程度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本浩
人民陪審員 宋亞平
人民陪審員 于江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馬高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