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付某甲與付某乙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8閱讀量:(1701)
甘肅省甘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谷民初字第515號
原告付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甘谷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嚴小斌,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乙,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清水縣人,農民。
原告付某甲與被告付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付某乙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公告,向被告付某乙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公告期已屆滿,被告付某乙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在本院安遠法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甲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在天水市經商時認識并相戀,2000年5月20日在大莊鄉人民政府登記領證結婚。20**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付某飛。婚后感情一直較好。2006年開始原告去上海發展,將開設在天水的糧油店交由被告打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付某乙將店面轉讓,并于2008年也來到上海,雙方為此產生矛盾。在上海期間,原告發現被告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產生矛盾。2010年農歷正月初六左右,被告從甘谷的家里離開,說要去上海上班,之后再未回來,也未和原告聯系過。經原告多方打聽,沒有被告的任何信息。原告也多次到被告娘家打聽其下落,其父母也不知道被告的去處。被告離家出走已達五年,現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婚生子付某飛由原告撫養。
被告付某乙未到庭應訴,也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20日登記領證結婚,20**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付某飛。2010年,付某乙離家出走至今,音訊全無。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甘谷縣大莊鄉付家河村村委證明一份,證明被告離家外出、至今未歸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登記結婚,被告長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義務和夫妻義務。根據本案的事實,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主張,應予支持。婚生子付某飛,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由原告撫養較為適宜。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某十二條、某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付某甲與被告付某乙離婚;
二、婚生子付某飛由原告付某甲撫養。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付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武立剛
代理審判員 張虎成
人民陪審員 魏彥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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