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鄒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811)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181民初2241號
原告:張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鄒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周立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鄒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被告鄒某向原告張某某租用車輛,2016年2月2日,經結算,被告差欠原告車輛租賃費5000元,被告出具欠條一份給原告,承諾2016年2月5日歸還,然被告未按期給付欠款,后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討也未果,現訴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差欠原告的車輛租賃費5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00元(按月息1分計算到欠款付清之日止,暫計算到2016年6月4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鄒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鄒某向原告張某某租用車輛,原告將皖A×××××號本田轎車租給被告使用。2016年2月2日,經結算,被告差欠原告車輛租賃費5000元,被告出具欠條一份給原告,承諾2016年2月5日歸還,然被告未按期給付欠款,后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討也未果,致原告訴訟來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差欠原告的車輛租賃費5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00元(按月息1分計算到欠款付清之日止,暫計算到2016年6月4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材料載卷佐證,其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鄒某差欠原告張某某欠款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憑,原被告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原告訴請被告鄒某給付欠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本院認為,被告承諾2016年2月5日給付欠款,逾期未給付,視為違約,故原告主張該項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主張按月息一分計算缺乏依據,逾期付款利息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未到庭應訴也未對原告訴請事實及主張進行抗辯,視為其對自己抗辯權利的放棄。現結合原告所陳述事實及所提供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鄒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欠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5000元、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2月6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鄒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立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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