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042)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49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2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口頭約定月息4分,借款期限2個月。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種種借口拒絕歸還借款,原告現要求被告歸還借款800000元及暫算至2013年5月23日的利息。
被告李某辯稱: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實,借款當時預扣了1個月利息32000元,實際借款為768000元,以后又支付了二次利息各32000元。另被告借款時是以城市之光門面房作抵押的,房屋作價800000元給原告了,并在房產局辦理了登記。
原告楊某某舉證如下: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被告差欠原告借款800000元。
被告李某質證如下:借條是被告打的,借款事實存在。
被告李某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并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查明以下事實:
2012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楊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款8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4分,借款期限2個月,當時預扣了1個月利息32000元,實際付款768000元,后又支付了1個月利息32000元。后經原告楊某某催討,被告李某未再還款付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楊某某借款給被告李某,被告李某理應積極還本付息。原告楊某某在交付借款時預扣利息及月利息4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應認定被告李某實際借款為768000元,月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四倍計算即以月息2%計算。被告李某辯稱本案已形成買賣關系缺乏證據支持,也不符合查明的事實,本院不予采納。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768000元并承擔利息76544元(自2012年10月22日以2%月利率暫算至2013年5月23日,已付的32000元利息已扣除);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40元,本院減半收取6120元,保全費4720元,合計1084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葉朝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王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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