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唐某某、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706)
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廬江民一初字第00043號
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廬江縣。
委托代理人:許承斌,安徽耀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圣兵,安徽耀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廬江縣。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唐某某、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當日應趙某某申請,受本院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12月20日對趙某某的傷殘等級及“三期”作出了鑒定結論。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張保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夏圣兵,被告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訴稱:2014年10月2日,唐某某駕車與其發生碰撞,致其受傷,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76891.7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唐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原告的醫療費部分不合理,不予認可;傷殘鑒定依據不足,因為趙某某的檢查膠片一直由其保存,故對鑒定結果不予認可。其已墊付醫療費5200元,現愿意賠償1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8時40分,唐某某駕駛皖A71***號“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廬江縣廬城鎮北外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賓館附近路段時,與道路前方由北向南橫過公路的行人趙某某發生碰撞,致趙某某受傷。廬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唐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趙某某于受傷當日入住廬江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30天,診斷為1、右膝關節損傷:內側半月板后角損傷(Ⅲ級)關節少量積液;2、頭部外傷;3、多處軟組織損傷。用去醫療費9167.70元,唐某某墊付5200元。
2014年12月20日,經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某損傷構成Ⅹ(拾)級傷殘;休息、營養、護理期限分別為90日、30日、60日。
皖A71***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系王某某,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趙某某戶籍登記為農業戶口,但其于2004年3月起即在廬江縣廬城鎮北苑小區居住。另趙某某提交安徽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國信廬江縣綜合業務中心證明及該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信息表各一份,欲證明其在該公司上班,月收入3600元,但未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及實際收入減少等證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趙某某提交的證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證明趙某某身份情況;
2、廬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34012442014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起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事故責任劃分;
3、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明登記車主及駕駛人準駕情況;
4、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醫藥費收據、費用清單,證明趙某某傷情、共用醫藥費9167.70元、出院醫囑等;
5、房屋產權證,證明趙某某居住情況;
6、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趙某某傷殘等級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限。
二、唐某某提交的五張預收款據,證實其墊付醫療費5200元。
上述證據,業經法庭質證,本院均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車輛駕駛人、行人都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唐某某在駕車通行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沒有及時避讓,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趙某某橫過道路時,未盡觀察來往車輛的義務,其行為違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廬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唐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趙某某的醫療費9167.70元有票據原件,并有出院記錄、用藥清單佐證,應予以認定;趙某某要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30天×30元/天)、營養費900元(30天×30元/天)、護理費6096元(60天×101.60元/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趙某某僅提供月收入3600元的證明,無勞務或聘用合同、工資表、單位誤工證明佐證,故其誤工費應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5699元(90天×23114元÷365天);趙某某居住在城鎮,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即46228元(23114元/年×20年×10%);鑒定費1800元系趙某某為確認其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且有票據原件,應予以認定;交通費確定為600元;根據趙某某傷情及在事故中的責任,本院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為5000元。
綜上,趙某某的損失共計76390.70元,因皖A71***小型客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屬于醫療費用賠償范疇(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0967.70元,應由唐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剩余967.70元,因本起事故是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負主要責任的唐某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74.16元,趙某某自行承擔193.54元;屬于傷殘賠償范疇的65423元,未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應由唐某某賠償。合計唐某某應賠償趙某某76197.16元,扣減唐某某已墊付醫療費5200元,實際由唐某某賠償趙某某70997.16元,現本院確認唐某某應賠償的損失未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本案皖A71***小型客車登記所有人王某某為投保義務人,因其未履行投保義務,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唐某某提出原告的醫療費部分不合理,要求予以鑒定,但其未按規定繳納鑒定費用,應視為自動放棄;唐某某提出傷殘鑒定依據不足,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申請,本院采取搖號方式確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所根據出院小結、MRI片等材料,作出鑒定意見,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故對此鑒定結果本院予以認定。趙某某此節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某經濟損失70997.16元。
二、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860元,由被告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保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盧宗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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