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487)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酒肅刑初字第292號
公訴機關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小學文化,甘肅省金塔縣人。2015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逮捕?,F羈押于肅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崔剛,甘肅政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肅檢公訴刑訴(2015)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馬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崔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甘FE3***號輕型箱式貨車沿肅州區祁連路怡嘉園小區門口道路頭南尾北倒車時,將行人涂某某碰撞致死。經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支持公訴的依據有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車輛痕跡檢驗報告及照片,尸體檢驗鑒定意見及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發還物品清單,駕駛人呼氣檢測登記表,被告人供述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現依法公訴本院,請求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有自首情節,愿意賠償損失,系初犯的辯護觀點。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8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甘FE3***號輕型箱式貨車沿肅州區祁連路怡嘉園小區門口道路頭南尾北倒車時,將行人涂某某碰撞致死。經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涂某某無責任。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王某某親屬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200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34300元,共計賠償246500元,并取得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又經法庭確認的證據證實:
1、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書證,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事故照片,證實肇事現場情況及造成人員傷亡的事實;
3、證人王某甲證言,證實王某某開車行駛到怡嘉園小區路口,在小區門前掉頭倒車時,把一行人撞倒,行人當場死亡,及時報警并撥打122救護車的事實;
4、證人涂某甲證言,證實涂某某每天清晨轉花鳥市場,下午出去散步,行走的路線是沿金泉路繞祁連路然后回家的事實;
5、尸體檢驗鑒定意見及照片,證實涂某某系受傷致急性重性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合并胸腔臟器損傷致呼吸循環衰竭導致死亡;
6、車輛痕跡檢驗報告及照片,證實甘FE3***號輕型廂式貨車車輪與軟性客體碾壓接觸所形成;
7、交通事故認定書書證,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涂某某無責任;
8、駕駛人呼氣檢測登記表,證實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含量為零;
9、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發還物品清單,證實扣押的肇事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發還被告人;
10、調解筆錄、收條及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民事部分達成協議,已履行賠償金246500元,并取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諒解的事實;
1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開車在怡嘉園小區門前路段處,進入路口向東掉頭向北倒車,當車頭向南時發現車輛前側躺著一個人,就趕緊下車查看傷者,發現傷者面部出血,就撥打了122和120電話,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傷者已經死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倒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積極施救,并主動等候交警處理,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從輕和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有自首情節,愿意賠償損失,系初犯的辯護觀點,經查,與事實相符,理由成立。為打擊交通肇事犯罪,確保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曉霞
人民陪審員 張玉玲
人民陪審員 陳 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袁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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