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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思民初字第4553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禾祥西二路**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海斌、李澤利,福建衡興明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晉江市。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晉江市。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與被告蔡某某、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楊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訴稱,2009年10月28日,原告與被告蔡某某簽訂《廈門市商業銀行個人樓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編號01162009011015),約定,被告蔡某某以購買的廈門市思明區新景中心3#地塊**號樓**2層****單元及地下室-2層****號車庫作為抵押,由原告向被告蔡某某提供借款7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借款年利率為不低于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上浮10%。借款合同同時約定,對逾期本金按合同項下借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對應付未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被告違約的,原告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償還貸款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本金、利息和費用。
此前2009年9月28日,被告蔡某某及其配偶楊某某共同出具《抵押及還款保證聲明》,同意以前述抵押房產為借款設定抵押擔保。前述抵押房產的抵押登記已完成。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蔡某某全額發放了借款,然而被告蔡某某未能依約如期償還借款本息。依據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宣布全部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蔡某某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金等,原告故訴請判令:1、原告與被告蔡某某簽訂的編號01162009011015《廈門市商業銀行個人樓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被告蔡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12213.15元、利息及合同約定的罰息、復利(利息以逾期本金512213.15元為基數,按同期同檔次國家基準利率上浮10%為利率(按年調整),從2013年3月15日起計至實際還款日止;罰息以逾期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借款利率上浮50%計算,從2013年4月15日起計至實際還款日止,利息、罰息暫計至2014年2月15日為34110.18元;復利以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按借款利率上浮50%計算,從2013年4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日止,暫計至2014年1月15日,為1202.28元);2、被告蔡某某立即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22300元;3、拍賣或變賣被告蔡某某名下位于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21號2607室的房產及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27號地下二層第241號車庫,并就上述拍賣或變賣所得的款項由原告在訴訟請求1、2所述范圍內優先受償;4、被告楊某某共同償還被告蔡某某于訴訟請求1、2中所負全部債務;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財產保全費3369元,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蔡某某、楊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某、蔡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4年12月2日登記結婚。2009年9月28日,被告楊某某、蔡某某向原告共同出具一份《抵押及還款保證聲明》,聲明愿意將被告蔡某某名下的位于廈門市思明區新景中心3#地塊**號樓**2層****單元及地下室-2層****號車庫的房產及附屬土地使用權作為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之抵押物。2009年10月28日,被告蔡某某、楊某某與原告簽訂編號01162009011015《廈門市商業銀行個人樓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蔡某某提供貸款70萬元,用于購買廈門市思明區新景中心3#地塊**號樓**2層****單元及地下室-2層****號車庫的房產,借款期限為10年,放款日以借款憑證為準,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按國家基準利率上浮10%確定。如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應重新確定每期應還本息額,實行按年調整,調整標準為按同期同檔次國家基準利率上浮10%執行。借款人逾期的按合同項下借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對應付未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借款人未切實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視為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和費用。合同項下發生的律師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蔡某某承擔。若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還約定,本合同的抵押物為被告蔡某某購買的位于廈門市思明區新景中心3#地塊**號樓**2層****單元及地下室-2層****號車庫,抵押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代理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被告蔡某某在借款人(抵押人)處簽字確認,被告楊某某在共有人處簽字確認。
2009年10月29日,原、被告依法辦理了抵押房產的抵押權預告登記。2009年10月30日,原告依約向被告蔡某某發放貸款70萬元,借款借據上載明:借款期限為200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貸款年利率為7.205%。但是,被告蔡某某并未依約按時還本付息。截至2014年2月15日,被告蔡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12213.15元及利息、罰息34110.18元,復利計至2014年1月15日為1202.28元。
另查明,抵押房產辦理產權證后,房產地址確定為: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號****室及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號地下二層第***號車庫。原、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29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被告蔡某某、楊某某價值569825.61元的存款或等值財產。原告為此支付了財產保全費3369元。
被告蔡某某、楊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權利。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形下,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廈門市商業銀行個人樓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及還款保證聲明》、借款借據、被告還款明細、他項權證、身份證、結婚證、委托合同書和發票、財產保全費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蔡某某、楊某某簽訂的編號01162009011015《廈門市商業銀行個人樓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及還款保證聲明》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約提供貸款,但被告蔡某某未按時還本付息,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宣布該借款合同立即到期,應予支持。被告蔡某某應立即償還尚欠原告全部借款本金512213.15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并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費。被告蔡某某的上述債務發生于其與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楊某某理應對被告蔡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且若被告蔡某某、楊某某未能還款,原告有權以被告蔡某某名下的位于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號****室及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號地下二層第***號車庫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蔡某某、楊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借款本金512213.15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暫計至2014年2月15日為34110.18元,復利暫計至2014年1月15日為1202.28元,之后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國家基準利率上浮10%計算,罰息及復利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計算,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并支付律師費22300元、財產保全費3369元;
二、若被告蔡某某、楊某某未履行上述債務,原告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蔡某某名下的位于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號****室及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號地下二層第***號車庫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498元,被告蔡某某、楊某某共同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歐陽群力
代理審判員 曾 聆
人民陪審員 王曉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 魏群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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