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龍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427)
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丘民初字第774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生,云南省丘北縣人。
委托代理人吳家漾,云南圓和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彌勒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金鳳,云南楊柏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龍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彩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家漾、被告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05年3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于2005年*月*日生育長子龍某甲,2007年*月*日生育次子龍某乙。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彌勒市西三鎮房屋一幢,位于丘北縣錦屏鎮房屋一套,轎車一輛,掛靠云南紅河交通運輸集團公司開遠分公司中巴客運車(含開遠至昆明長途客運專線營運權)一輛,被告與李某某等四人合伙經營的開遠至昆明長途客運大巴一輛,被告銀行存款等。婚后2013年10月被告購買了中巴客車后,就長期離家不歸。2014年5月30日被告回丘北為兒子慶祝六一兒童節,被告外面的女人主動打電話給原告,并挑明其與被告的關系。原告發現被告在外與別的女人同居后,被告再三請求原告原諒,并于2014年6月30日自愿立下婚姻忠誠協議即《保證》,承諾如果再與任何女人有關系,有出軌的問題,自愿放棄家里的所有財產,領著兩個兒子凈身出戶。后被告就離開原告,并且還與原來的女人有關系。被告如此無情,原告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起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判令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3.判令長子龍某甲歸原告撫養,次子龍某乙歸被告撫養;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姻損害賠償金5萬元整;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被告龍某某答辯稱,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長子龍某甲歸被告撫養,次子龍某乙歸原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原告訴狀中所述以外,還有以原告名義開辦的位于丘北縣發藝店。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原、被告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43萬元,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對于原告主張的5萬元損害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主張賠償的情形,被告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金。
原告張某某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證明原告身份適格;
2.戶口簿復印件,證明原告與被告生育有兩個兒子的事實;
3.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明原、被告雙方共同財產有位于丘北縣錦屏鎮房屋一套;
4.房產查詢證明,證明原、被告雙方共同財產有位于紅河州彌勒市西三鎮房屋一幢;
5.客運班線承包經營合同書,證明原、被告雙方共同財產有開遠至昆明(含客運專線使用權)長途中型高一級客車一輛;
6.婚姻忠誠協議《保證》,證明被告承諾如果再與任何女人有關系,有出軌的問題,自愿放棄家里的所有財產,領著兩個兒子凈身出戶;
7.錄音光碟及錄音摘錄,證明被告存在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均無異議;證據6保證書不是被告自愿簽的,不能證明被告有第三者的事實;證據7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被告龍某某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
1.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明丘北縣發藝店是2015年5月26日開始營業的,投資額為10萬元,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2.借條,證明2012年7月24日,原、被告共同向李某甲借款25萬元,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事實;
3.信用社貸款賬、共同還款承諾書、個人借款合同,證明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共同向彌勒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10萬元,且原告承諾共同償還該筆借款,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事實;
4.借條,證明2015年2月9日,被告用客運車輛作為抵押向范某某借款8萬元,該筆借款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事實;
5.車輛合并經營協議,證明被告經營的客運車該車輛中有他人股份,不全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發藝店是原告2004年自己開的,在原、被告雙方結婚以前就存在,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證據2、證據3無異議,但認為由于被告具有婚姻過錯,債務應由被告自己承擔;證據4借款是被告自己借的,原告不知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證據5車是獨立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以及被告提供的證據2、證據3,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6被告質證稱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原告也表示愿意與被告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證據7來源不合法,內容不明確,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故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提交的證據4,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的觀點,原告主張欠范某某借款8萬元不屬于共同債務,但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該借款屬于被告的個人借款,且該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5,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能證明被告的觀點,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認證及當事人陳述,本院依法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龍某某于2005年3月29日登記結婚。2005年7月27日生育長子龍某甲,2007年10月17日生育次子龍某乙。龍某甲、龍某乙現均隨被告生活,在彌勒市讀書。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彌勒市西三鎮房屋一幢;位于丘北縣錦屏鎮房屋一套;中巴客運車(含開遠至昆明長途客運專線營運權)一輛,價值50萬元;轎車一輛。雙方的共同債務有:欠李某甲借款25萬元,欠彌勒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10萬元,欠范某某借款8萬元。原、被告雙方無共同債權。原告因懷疑被告有外遇而與被告發生爭吵。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經法庭組織調解,原告堅持離婚,被告同意離婚,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債務未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果。對于原告主張被告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客運車一輛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車輛合伙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經法庭詢問,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彌勒市西三鎮的房屋歸被告所有,位于丘北縣錦屏鎮房屋一套歸原告所有。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龍某某于2005年3月29日登記結婚,該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F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本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離婚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處理。雙方均認可雙方共同財產中巴客運車(含開遠至昆明長途客運專線營運權)一輛價值50萬元,雙方共同債務用該共同財產償還后,剩余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因該車輛不宜分割,故應由獲得該車輛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補償。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從雙方經濟狀況等方面考慮,長子龍某甲由原告張某某撫養教育,次子龍某乙由被告龍某某撫養教育,各自負擔撫養教育費。對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龍某某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彌勒市西三鎮的房屋一幢歸被告龍某某所有,位于丘北縣錦屏鎮房屋一套歸原告張某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中巴客運車(含開遠至昆明長途客運專線營運權)一輛歸被告龍某某所有;轎車一輛歸原告張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欠李某甲借款25萬元,欠彌勒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10萬元,欠范某某借款8萬元,由被告龍某某償還;
五、由被告龍某某補償原告張某某人民幣35,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六、原、被告雙方共同生育長子龍某甲由被告龍某某撫養教育,次子龍某乙由原告張某某撫養教育,各自負擔撫養教育費;
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龍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李彩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曾紅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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