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詹某某與趙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46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97號
原告詹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史鵬,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遞交接受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回避,申請調查取證、提交證據,代為對對方證據進行質證和認定,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查閱、復制本案相關案卷材料,陳述、申辯,參與協商、調解、辯論,發表辯論意見,參與庭審。
被告趙某某(又名趙某)。
原告詹某某訴被告趙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杜蔚,于2014年4月30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以來,被告多次向位于**汽配廣場**棟**號的某某汽配經營部購買汽車部件,累計欠43700元貨款,并于2010年12月23日出具了一張欠條。我作為某某汽配經營部的業主,多次向被告索要貨款,一直沒有結果。我迫于無奈,將被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我支付43700元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以切實維護我的合法財產權。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一、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相關身份信息;
二、某某汽配經營部營業執照,證明某某汽配經營部的合法身份及相關資料;
三、欠條,證明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欠款43700元;
四、光盤,證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這筆欠款。
被告趙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和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汽配城做汽配生意。2010年以來,被告多次在原告所有的某某汽配經營部購買汽車配件。后經對帳,下欠貨款43700元,被告出具欠條一份。經原告多次催收該欠款,至今分文未付,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起訴的事實清楚,提交的證據確鑿,充分,被告應當償還欠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原告詹某某欠款437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2014年3月26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案件受理費893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義務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十堰市農行五堰支行;帳號:17×××33。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代理審判員 杜 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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