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阿克塞縣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879)
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阿民初字第1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小娟,嘉峪關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被告阿克塞縣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亢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阿克塞縣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7日、同年3月1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小娟、張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亢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1月20日原告與被告下屬車隊隊長亢某簽訂了車輛淋浴器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給被告所有的47輛重型卡車安裝淋浴器,每輛車1000元,不包括淋浴器配件;被告提供安裝需用工具設備等。被告已給付原告定金20000元。截止同年5月19日原告為被告安裝37輛車的淋浴器共計費用37000元,因被告有10輛車未到位,故未安裝。剩余10輛車的配件為6000元。被告與原告約定待車輛試運行三個月后付清余款23000元,現時限已到,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付款,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3000元及住宿交通費3000元,共計26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一,原告王某某與我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故我公司與原告王某某無任何民事糾紛;二、經核實本案所涉淋浴器安裝合同是由公司合同部李某壽與劉某明簽訂的;三、原告在訴訟中提到的與車隊隊長亢某簽訂的車輛淋浴器安裝合同并不存在,屬于偽造合同??耗潮救艘髮ν跄衬程峁┑暮贤M行司法鑒定,并追究原告王某某偽造合同的責任。四、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4年1月20日安裝合同一份(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2、車輛淋浴器安裝驗收表一份兩頁(原件),擬證明原告王某某為被告37輛車安裝了淋浴器;3、票據29張共計1609.2元,擬證明在索要欠款期間產生的費用;4、電話錄音三份(附紙質版),擬證明原告王某某實際安裝了37輛車的淋浴器。
被告某某公司對以上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中合同是2014年1月20日與亢某簽訂的,但亢某是同年3月份進入公司的,顯屬偽造;證據2是我方工作人員備注的,但不能證明是原告王某某干的活,不知道驗收表是怎么到他手里的;證據3與我方無關,不予認可;證據4通話情況屬實,公司原本是要付款的,但發現合同是與劉某明簽訂的就告知他該款應由劉某明主張。
為證明其主張,被告某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2013年12月28日李某壽與劉某明簽訂的加工安裝合同(復印件),擬證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
原告王某某對以上證據質證認為,該合同為復印件,合同是王某某委托劉某明與某某公司簽訂的,但活是由王某某干的。
本院依職權向案外人劉某明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原告王某某對該筆錄質證認為案外人劉某明在筆錄里明確了活是各干各的,被告應當分別付款,沒有異議。
被告某某公司對該筆錄質證認為合同是與案外人劉某明簽定的,應當將款付給劉某明,沒有異議。
經本院審核,對原被告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原被告有爭議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證據1,原告對何時如何所簽該份合同無法解釋清楚,且不愿意提交原件進行司法鑒定,故本院不予認定。原告證據2,有37輛車的司機簽名證實“已安裝”淋浴器,且由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原件,與庭審中原、被告及案外人劉某明陳述可以相互印證證實37輛車的淋浴器是由王某某安裝的,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證據3票據29張,其中8張金額577元為機打發票未標注住宿時間不符合證據規則,不予認定,其中21張金額1038.2元符合證據規則,本院予以認定。證據4電話錄音,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證據安裝合同一份,原告未提出實質性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院依職權調查的筆錄雙方沒有異議,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有效證據及庭審,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2013年12月28日被告某某公司合同部負責人李某壽與劉某明(案外人)簽訂加工安裝合同一份,約定劉某明承攬甲方47臺陜汽德龍淋水器、副油箱安裝工作,共計94000元;合同生效后2日內甲方向乙方賬戶付款定金40000元,乙方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甲方付清余款54000元。合同簽定后被告某某公司給付劉某明40000元定金,劉某明將其中20000元交付于原告王某某。劉某明與王某某分別安裝了被告公司37輛車的副油箱和淋浴器,其他10輛車因未到位沒有安裝,但將10輛車的淋浴器配件留在了被告公司。后原告王某某多次向被告某某公司索要余款,被告均以合同相對人是劉某明為由不予支付。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我院起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3000元及住宿交通費3000元,共計26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2013年12月28日被告某某公司與案外人劉某明簽訂加工安裝合同一份,約定劉某明承攬甲方47臺陜汽德龍淋水器、副油箱安裝工作。某某公司將定金40000元打入劉某明賬戶,劉某明將其中20000元交給原告王某某,并與王某某一起到某某公司,分別為某某公司所屬的37輛車安裝副油箱和淋浴器。合同相對人雖為案外人劉某明,但其將某某公司給付的定金的一半交于原告王某某,從此時起就將自己在本合同中的部分義務轉移給了王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4條之規定,債務人轉讓義務的需由債權人同意。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帶著47套淋浴器來到某某公司并安裝了其中的37輛車淋浴器,期間某某公司未提出異議,也就是默認了案外人劉某明對合同義務的轉移,應視為其同意該部分義務的轉移。故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其安裝車輛淋浴器的主張,有實事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經審理查明,安裝37輛車的淋浴器價款應為37000元,因原告王某某已收取定金20000元,故被告還應當支付余款17000元。原告王某某放在被告某某公司的10輛車的淋浴器配件,在庭審中被告某某公司認可使用了其中的4套,剩余的6套未使用,故由被告支付4套淋浴器的價款2400元,返還剩余6套淋浴器配件。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住宿及交通費,本院支持其符合證據規則的21張交通票據金額1038.2元,不符合證據規則的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主張的原告王某某不是合同的相對人不應支付貨款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經合議庭評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一百零九條、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阿克塞縣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王某某安裝費及貨款19400元,交通費1038.2元,共計20438.2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
被告阿克塞縣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王某某6套淋浴器配件,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
本案受理費450元,由被告阿克塞縣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
審 判 長 哈再拉
審 判 員 馮多洋
人民陪審員 布爾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祖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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