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655)
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276號
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小娟,嘉峪關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小娟、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11日3時許,被告李某某之子陳鵬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機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機場路與迎賓路T型路口南側40米處時,將同方向步行的原告馬某某撞倒。事故造成馬某某受傷,陳鵬當場死亡,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前大燈、儀表盤、保險杠等部件不同程度變形損壞。該起事故經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鏡鐵交警大隊嘉公交認字(2014)第0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鵬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未戴頭盔,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馬某某無責任。陳鵬之母李某某是陳鵬唯一的合法繼承人,故被告李某某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向原告賠償損失。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醫療費6277元、護理費3300元、交通費48元、誤工費10500元、伙食補助費1530元,傷殘賠償金37929.56元(預估傷殘等級為十級)、被撫養人生活費2128元,共計61766.56元。
被告辯稱,陳鵬未留有遺產,事實上被告也未繼承陳鵬的任何遺產,且放棄繼承陳鵬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3時許,被告李某某之子陳鵬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機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機場路與迎賓路T型路口南側40米處時,將同方向步行的原告馬某某撞倒。事故造成馬某某受傷,陳鵬當場死亡,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前大燈、儀表盤、保險杠等部件不同程度變形損壞。該起交通事故經嘉峪關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鏡鐵大隊認定:陳鵬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馬某某無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主張由被告李某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賠償其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各項損失。被告李某某自愿放棄繼承權利。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據此,被告李某某對其子陳鵬的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對原告馬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8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祎
代理審判員 曹 靜
代理審判員 張銘睿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董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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