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19閱讀量:(1765)
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萊中知初字第28號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號*區*樓*層*室,組織機構代碼79759444-X。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雨濤,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萊蕪市魯中東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東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雨濤,被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原告是一家以設計、運營國內原創”阿貍”系列動漫形象為主的動漫文化公司,公司自成立以來,以設計”阿貍”形象與童話故事為主線,帶動相關衍生品的發展,從而形成了以撰寫及出版”阿貍”童話劇本、漫畫、繪本,設計、加工、銷售”阿貍”實體產品,研發”阿貍”表情與輸入法等為主體的多元化產業鏈。原告對阿貍作品中”阿貍”、”桃子”等形象進行了版權登記,并對”阿貍”形象進行了大量推廣,”阿貍”已成為國內極具影響力的原創動漫形象之一。原告調查發現,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擅自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在”暖手鼠標墊”產品上停止侵犯原告的動漫形象”阿貍新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甲公司辯稱,一、原告起訴被告,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原告取得署名為被告的發票,但被告并非實際經營主體,而是別有其人;二、退一步講,即便依發票而論,被告作為名義上的銷售者,已對所售商品進行了合理審查義務,不構成侵權;三、原告所訴侵犯其美術作品著作權,實為主張其美術作品的復制發行權受到侵害,應向相關產品生產者主張侵權責任。
經審理查明:美術作品動漫形象”阿貍新版”首次發表于2006年8月6日,作者為徐某,該作品于2012年4月5日在北京市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登記著作權人為”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登記號為”京作登字-2012-F-00094673”。該形象是一只紅色的小狐貍,身穿白色短褲,其面部與耳朵為肉色,其余部分為紅色。
2014年3月30日,在濟南長清公證處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曉彤,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萊蕪市花園北路與魯中東大街交叉口某某商業廣場購買包括10元”暖手鼠標墊”在內的商品,取得了甲公司出具發票。濟南市長清公證處對上述涉案商品進行了拍照及封存,原告某某公司因上述公證支付公證費800元。
訴訟中,經當庭拆封勘驗,確認涉案”暖手鼠標墊”與公證書記載的商品及照片相符。經比對,被告銷售產品上印有”阿貍新版”,該卡通形象在整體造型、身體比例、色彩搭配上與”阿貍新版”美術作品基本相同,僅在細節上進行了修改。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公證費發票、獲獎證書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阿貍新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二、被告是否為涉案商品的實際銷售者,應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三、原告主張經濟損失數額如何確定。
關于焦點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阿貍新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問題。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2013)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8760號公證書可證實原告系美術作品”阿貍新版”的著作權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確認原告依法享有涉案”阿貍新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原告有權針對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關于焦點二、被告是否為涉案商品的實際銷售者、應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公證書公證的購買過程與公證書后所附的被告出具的購物發票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涉案侵權產品”暖手鼠標墊”系由被告銷售。經當庭比對,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動漫形象,與原告登記著作權的”阿貍新版”動漫形象,均系小狐貍造型,涉案產品在整體造型、身體比例、色彩搭配及頭部、身體的造型修飾處理手法上與”阿貍新版”美術作品基本相同,僅在細節上進行了修改,按照普通消費者的視覺認知,兩者構成相似。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動漫作品的鼠標墊,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發行權。
至于被告提交的租賃合同、商標注冊證及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均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能證實其所售產品存在合法來源,本院不予采信。據此,被告在無法證實所售產品存在合法來源的情況下,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三、原告主張經濟損失數額如何確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不能證明其因被告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亦不能證明被告銷售侵權商品的違法所得,故應適用法定賠償酌情予以確定。本院綜合考慮”阿貍新版”動漫形象的知名度、商業價值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被告所在地的經濟狀況、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產品的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權的”暖手鼠標墊”;
二、被告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負擔458元,被告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承擔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念波
代理審判員 任曉蘭
人民陪審員 郝維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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