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9閱讀量:(1749)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武涼刑初字第398號
公訴機關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占山,涼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辯護人田萬杰,涼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涼檢公訴刑訴(2015)3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文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馬占山、田萬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甘H3***小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武威市涼州區東關什字南口時,與由東向西步行的被害人沈某碰撞后,又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駕駛員賀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甘H18***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沈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沈某因重度顱腦、胸腹部損傷,經武威市涼州醫院搶救無效后于2015年5月28日12時40分許在家中死亡。該事故責任經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涼州大隊于2015年5月21日以武公交涼認字622301421500051道路交通事故事責任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賀某某、被害人沈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已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并出具諒解書,請求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事故責任認定書、診斷證明、死亡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諒解書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質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積極給受害人賠償了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馬 永
人民陪審員 胡全基
人民陪審員 魯曉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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