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申請勞動仲裁應避免的六種風險
發表于:2016-09-19閱讀量:(3015)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不過,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其主張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勞動仲裁過程中也存在了一定的風險,本文通過整理和總結了申請勞動仲裁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準備的材料等及相關注意事項,幫助當事人了解并盡可能避免一些比較常見的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申請勞動仲裁中的風險提示如下:
1、仲裁請求不適當的風險
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仲裁請求不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應適當,不可隨意擴大請求范圍,對于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的請求事項,仲裁委員會將依法予以駁回。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如果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
當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嚴重違反仲裁庭紀律并經勸告不改的,對申請人按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審理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
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當行為的風險
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提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三類材料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加1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人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并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5)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需要的材料,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律師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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