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任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482)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一初字第57號
原告任某某,女,漢族,19**年****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簡振、孫闖,河南良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年****日出生。
原告任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1日5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0649號電動三輪車沿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新蔡縣計生委門口公路處,與在機動車道上打掃衛生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被告王某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700元醫療費后再也不愿支付。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9198.63元。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5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0649號電動三輪車沿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新蔡縣計生委門口公路處,與正在機動車道上打掃衛生的原告任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任某某受傷。新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王某某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在新蔡縣人民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59醫院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15974.37元,實際住院19天。原告在治療期間,被告支付原告1700元。2014年3月26日,原告經駐馬店新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為原告左下肢損傷傷殘等級為九級(道標),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760元(含X線攝影費)。為此,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合計89198.63元。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份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向其發出公告。另查明,原告系農村家庭戶口,原告婚生有二子,即長子李森森出生于1996年5月26日,次子李永森出生于1998年9月16日。2013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475.34元/年,生活消費支出為5627.73元/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及本院調查的材料在卷,經當庭舉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正在機動車道上打掃衛生的原告任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任某某受傷的事實清楚。新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因被告王某某對此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賠償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因此,原告任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具體為:醫療費15974.37元,誤工費8475.34÷365×145=3366.9元,護理費8475.34÷365×19=44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19=570元,營養費20×19=380元,交通費酌定1000元,殘疾賠償金8475.34×20×20%+5627.73×3×20%÷2(被撫養人生活費)=35589.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760元,共合計68082.13元。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王某某負責賠償,沖抵被告已支付的1700元,被告王某某應實際賠償原告任某某66382.1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任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68082.1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責賠償66382.13元(已扣除被告王某某已支付的1700元),此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清結。
二、駁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38元,公告費300元,合計2038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明春
審 判 員 王志偉
代理審判員 李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郭雪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