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蘇某某科技飼料有限公司與吉某某、宗某某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513)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鹽商初字第0209號
原告江蘇某某科技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某某市楚州工業園山頭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軍,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某某,個體經營戶。
被告宗某某。
被告鐘某某。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志娟,江蘇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高。
被告邵某某。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江蘇某某科技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吉某某、宗某某、鐘某某、李某高、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軍,被告吉某某及吉某某、宗某某、鐘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志娟、被告李某高、邵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1年4月28日被告吉某某與原告簽訂經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吉某某在濱海、射陽經銷原告水產飼料,經銷形式為現款現貨,即被告先付款,原告再發貨。合同簽訂后,前期被告吉某某尚能按時付款,后期其稱養殖戶未能向其及時付款,資金緊張請求賒欠部分飼料即先出具欠條并由擔保人提供擔保,原告在欠條數額的范圍內考慮是否發貨。截止到2012年10月9日吉某某共出具400萬元的欠條。此后,吉某某又陸續支付了部分飼料款,截止到2013年6月底吉某某共欠原告飼料款366.84萬元。另,被告宗某某與吉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在總額280萬元的欠條上簽有姓名。被告鐘某某分別于2011年9月19日和2012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擔保書,為吉某某所欠原告所有飼料款進行擔保。被告李某高、邵某某為吉某某所欠原告飼料款中的270萬元做擔保。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項,被告均不予支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1、被告吉某某、宗某某立即支付飼料款366.84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2、判決吉某某、宗某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3、判令被告鐘某某對上述飼料款及利息、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4、被告李某高、邵某某對上述飼料款中的27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5、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2011年4月28日原告與吉某某簽訂的經銷合同一份。
證據二、2012年7月27日吉某某出具的欠條一份,欠款金額90萬元,約定違約金與利息,由被告李某高、邵某某擔保。
證據三、2012年8月15日吉某某出具的欠條一份,欠款金額30萬元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還清。
證據四、2012年8月28日被告吉某某、宗某某共同出具的欠條一份,欠款金額180萬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還清,同時約定違約金及利息,由被告李某高、邵某某提供擔保。
證據五、2012年10月9日由被告吉某某、宗某某出具的欠條一份,欠條金額100萬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還清,并約定違約金與利息。
證據六、2011年9月9日證明一份,在該證明中吉某某與鐘某某共同承諾擔保;2012年11月3日鐘某某出具的擔保書一份,該擔保書是在所有欠條形成后出具,鐘某某應當對所有欠款承擔擔保責任。
證據七、2013年5月19日原告與吉某某對賬后的對賬單一份,欠款數額為367.01萬元,經過后續還款,目前的欠款數額為366.84萬元。
吉某某、宗某某答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上的事實依據,被告吉某某曾經經銷原告飼料是事實,但這些飼料被告吉某某均已經供給養殖戶,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吉某某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吉某某將對養殖戶的欠條原件交付給原告,由原告直接向養殖戶主張權利且被告吉某某也履行了通知義務,代理人認為被告吉某某與原告已經達成債權轉讓事實,原告不能直接向被告吉某某主張權利,而應直接以養殖戶為被告另案訴訟。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吉某某、宗某某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
證據一、2012年10月9日原告財務出具的暫收吉某某客戶欠條明細表一份,明確記載原告收取欠條原件金額共計469.1876萬元。
證據二、證人王某、梁某、戴某出具的證言三份,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且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證據三、2013年3月22日吉某某客戶王某直接通過匯款方式向原告還款15.4萬元。
證據四、2013年3月12日邵某某直接向原告還款5萬元。
被告鐘某某答辯稱:鐘某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鐘某某未提供證據。
被告李某高、邵某某答辯稱:1、同意吉某某的答辯意見;2、擔保吉某某兩張欠條合計270萬元的債權已經轉讓,而且雙方與原告簽訂了債權轉讓告知書,由吉某某同意兩被告認可雙方簽訂,該公司進行了確認,說明本案被告李某高、邵某某不承擔270萬元的擔保責任。綜上,請求依法采納上述答辯意見。
被告李某高、邵某某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
2013年3月10日原告財務總監王朝暉出具的5萬元收條一份,實際收到邵某某還的飼料款35萬元,其中抵了吉某某30萬元的欠款(取回了共計30萬元的欠條),證明邵某某直接向公司還款,吉某某的債權已經轉移給公司。
被告吉某某、宗某某、鐘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至五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筆債權均已經轉讓,真實的債務人應當是養殖戶,原告應當向養殖戶主張權利。對證據六中2011年9月9日證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鐘某某的簽字是本人所簽,但鐘某某僅是對被告吉某某所提供的房產證、土地證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2012年11月3日擔保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鐘某某的簽字是本人所簽,但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擔保人,鐘某某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擔保法15條規定,保證合同中必須有明確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以及債務的履行期限、擔保范圍,而鐘某某僅是確認被告吉某某曾經與原告有過飼料往來的事實,該擔保書不能成為鐘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的依據。對證據七真實性沒有異議,形式上雖有被告吉某某簽字,但往來賬單中的數額是所有養殖戶對公司的欠款數額,公司當時僅要求被告吉某某對該數額確認而已,公司收到欠條原件后,也都是直接向養殖戶主張欠款,養殖戶也是直接向公司還款,該往來賬單與被告吉某某無關。被告李某高、邵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對涉及李某高、邵某某的證據二、四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兩份欠條的債權已經轉移給原告,而且從2012年10月9日以后該債權轉移后,兩被告所還飼料款未與被告吉某某結算而是直接還給公司,因此被告李某高、邵某某對該兩份欠條上的擔保責任也就自然消失,不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對被告吉某某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證據一真實性無法確認,需要與公司核實,明細表明確注明是暫收,即使收取也是抵押的性質,不存在債權轉讓的問題。對證據二真實性有異議,也不符合證據規則,證人應當到庭作證,即使反映的內容是事實,也不能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代吉某某將錢還到公司,不存在債權轉讓。對證據三、四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交款單位均是吉某某,只是在其名字后面括號里注明王某、邵某某,即款項的來源,在原告的對賬單中已經體現,相關賬目記在吉某某的名下,且已經抵沖了吉某某的欠款,這些情況經過吉某某的認可。被告李某高、邵某某對被告吉某某提供的證據均予以認可。
原告對被告李某高、邵某某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該證據票號與被告吉某某證據四的票號一致,這筆賬應當以相關收據為準,不能反映30萬元抵沖的情況,其他質證意見同對被告吉某某證據四的意見。其他被告對李某高、邵某某提供的證據均予以認可。
本院經審核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故對原告所舉證據予以認定。對被告吉某某、宗某某提供的證據一、二,原告對真實性有異議,證據三、四,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對被告吉某某、宗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債務已轉讓,故不予認定。對被告李某高、邵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目的,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原、被告各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本院確認下列事實:2011年4月28日,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吉某某簽訂經銷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吉某某)在乙方(某某公司)指定的濱海、射陽區域內銷售乙方提供的水產品種飼料,不得跨區域經營,經銷形式:現款提貨,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2011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某某公司按合同約定,陸續向被告吉某某供貨。合同履行期間,后因被告吉某某資金緊張,原告某某公司同意賒欠部分飼料款,由被告吉某某先出具欠條,并提供擔保,原告在欠條余額內發貨。2012年7月27日,吉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某某公司飼料款90萬元,定于2013年3月31日前還清,逾期未還清愿承擔違約金每天萬分之五,并同時承擔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利息。欠款人自愿用座落于臨海鎮六垛一組的土地(射集用2006第07897)和房產(射房權證臨海字第××號)作為上述欠款的抵押。李某高、邵某某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名。2012年8月15日,吉某某向某某公司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某某公司飼料款30萬元,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還清。2012年8月28日吉某某、宗某某向某某公司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某某公司飼料款180萬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還清,逾期未還清,愿承擔違約金每天萬分之五,并同時承擔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利息。李某高、邵某某作為擔保人在該欠條上簽名。2012年10月9日,吉某某、宗某某又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某某公司飼料款100萬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還清,逾期未還清愿承擔違約金每天萬分之五,并同時承擔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利息。2011年9月9日,射陽縣臨海鎮法律服務所出具證明,載明:我鎮吉某某與江蘇某某公司發生飼料債務關系,目前雙方達成協議,有我鎮吉某某用自己的房產和土地使用證進行抵押,經我法律服務所查實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是真的有效的,可以作抵押使用。特此證明。在該證明中,注有:有本人吉某某和其岳父鐘某某擔保。吉某某、鐘某某在該證明上簽名。2012年11月3日,鐘某某出具擔保書,言明:本人對吉某某所欠某某公司所有飼料款作擔保,特此說明。上述欠條合計400萬元,被告吉某某償還了部分款項。2013年5月19日,某某公司出具往來帳單,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吉某某共計欠款367.01萬元,吉某某在該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對賬后,被告未能履行全部義務,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366.84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1、債務是否已轉讓、吉某某是否承擔還款責任?2、鐘某某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李某高、邵某某應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吉某某簽訂的飼料經銷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一、關于吉某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問題。吉某某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與吉某某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吉某某將養殖戶的欠條原件交付給了原告,由原告直接向養殖戶主張權利,且吉某某已履行了通知義務,雙方已達成債權轉讓的事實,原告應以養殖戶為被告,不應再向吉某某主張權利。對此,本院認為,1、本案合同主體是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吉某某,吉某某為合同的義務人,如按其辯稱理由,應是債務轉讓,其將應承擔的債務,轉由其債務人履行,應征得債權人某某公司同意,且應有明確的三方轉讓協議。2、原告在索款過程中,將養殖戶出具給吉某某的欠條收到其公司,出具了暫收條,此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已認可債務轉讓,因為,在原告收此欠條的同一天,吉某某仍向某某公司出具了欠條,在2013年5月19日,吉某某再次確認欠原告飼料款,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仍存在,原告并沒有放棄向吉某某主張權利,養殖戶支付的款項,仍是以吉某某的名義,是抵消的吉某某所欠原告的債務。3、養殖戶出具給吉某某的欠款條總額遠大于吉某某欠原告某某公司的債務,且為多筆、多人,如果吉某某將債務轉讓,應有書面協議,明確轉讓的數額、受讓人,但其并無相關證據。因此,吉某某辯稱原告應向養殖戶主張債權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應按約向原告某某公司履行義務。被告宗某某在部分欠條上簽名,且其與吉某某系夫妻關系,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萬分之五的約定標準承擔違約金,同時承擔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被告認為該約定明顯過高,要求予以調整。原告未提供因被告違約給其造成實際損失的證據,其主張的違約損失,主要還是利息損失,但雙方的約定明顯過高,被告要求調整,故本院準予其請求,予以適當調整,本院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及利息,依法酌情支持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0%為標準計算逾期違約損失。二、關于被告鐘某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被告鐘某某出具擔保書,對吉某某所欠某某公司所有飼料款作擔保,其意思表示明確,該承諾是其自愿作出,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未約定保證方式,故其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鐘某某辯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李某高、邵某某應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問題。被告李某高、邵某某對吉某某所欠債務中的270萬元提供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故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辯稱主合同債務已轉讓,其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吉某某、宗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某某科技飼料有限公司貨款366.84萬元,并承擔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0%為標準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鐘某某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李某高、邵某某對上述欠款中的270萬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747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42747元,由被告吉某某、宗某某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被告吉某某、宗某某在履行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一式七份,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應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帳號10×××75。
審 判 長 陳素娟
代理審判員 鐘紅梅
代理審判員 陳玉勝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侯書潔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